與錢掛鉤的事物,人們看待它的方式通常簡單粗暴,比如相戀多年的女朋友提出分手,就說對方是嫌棄自己窮,所以去找了個大款。而人販子的存在,那肯定是為了錢,把別人家的孩子當成商品一般賣出去,致使孩子與親生父母分離,數十年過去,就算找到了孩子,面臨的問題卻不只是親人團聚那麼簡單。
所謂生恩,是父母給予了孩子生命,生命則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是最根本的人身權;而養恩,便是養育之恩,自家孩子被他人撫養了17年,哪怕當年這戶人家是通過收買的手段從人販子那得到了這個孩子,構成犯罪,可17年說短卻是不短的,養父母與養子之間會形成牽絆。
因此孩子的親生父母對養父母的感情極為複雜的,並且考慮到孩子的心情,而放棄追究養父母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也是存在。但如果養父母家庭很富有,親生父母家庭為了尋找被拐的孩子,物質條件沒有那麼富裕,又該怎麼選?
這便是被拐孩子吳某鵬所遇到的難題。
吳某鵬是吳某某夫婦所生的兒子,吳某某夫婦原本是經營著茶葉店,收入也還算樂觀,一家人過得平淡幸福,然而在2005年,吳某某夫婦的一雙年幼的兒女被人販子給拐走了,當時吳某鵬還只有4歲大。
吳某鵬被賣到了馬家,自此改名為了馬某某。其養父母是做黃金生意的,沒有子女,所以通過人販子收買了一個「兒子」,將其當成繼承人一般培育。並且在吳某鵬的成長過程中,養父母並沒有隱瞞他的身份,吳某鵬因此知道自己是被買來的,有時也會通過一些方式尋找親生父母,好奇自己的親生父母是怎樣的。
養父母對吳某鵬確實疼愛,除了吳某鵬不是他們的親生兒子,養父母在各方面都不曾虧待過吳某鵬。但吳某鵬的親生父母因為了兒女被拐,陷入了無盡的懊惱與痛苦之中,夜夜擔心兒女過得不如意,變賣了家裡的車子和房子,走遍了大江南北,以尋找兒女的下落。
在今年,吳某某夫婦找到了自己的親生兒子,已21歲的吳某鵬在認親大會上與親生父母相認。但由於吳某鵬養父母的家庭條件優渥,吳某鵬成了「富二代」,親生父母雖然慶幸兒子17年來過得很好,面對如此局面,心情是非常複雜的。
一邊是養恩,一邊是生恩;一邊是富裕家庭,一邊是為尋找自己而心力交瘁的親生父母。很多人認為在錢財面前,吳某鵬只想跟著養父母,但吳某鵬自己表態過,既不會離開生父母,也不會拒絕養父母,兩邊對他都有恩情,希望今後能對兩個家庭盡孝。
但以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問題,吳某鵬養父母收買被拐的兒童的行為是犯法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會受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而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
拐賣兒童罪,則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由於很多人都想要個兒子,被拐兒童中,男童屬多數,不過並非每一個被拐兒童都會有吳某鵬這般的情況,但由於養育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對孩子有養恩,養恩難以割捨。另外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因為長期不在親生父母身邊的緣故,十多年、二十年過去,孩子與親生父母相認,感情其實也是比較疏離的,即使親生父母為了尋找自己,歷盡千辛萬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