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系列知識講座 (五)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②

2024-10-31     中部城市生活指南

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指企業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從事與原單位任職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或者自行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企業以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為代價,限制員工的就業範圍,是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一種預防措施。

企業應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知悉核心商密、重要商密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違約責任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約定給予的經濟補償及違約金額等。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超過兩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競業限制補償金要按月發放,標準要在協議中做好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深圳市補償金的標準,是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北京海淀區法院判例:拒收補償金不免除競業禁止

李某離職前任商貿公司北京區域銷售總監及中國區政府事業部銷售總監。雙方之間存有競業限制約定。

離職次月,公司轉帳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但招商銀行原工資卡帳戶提示異常以致交易失敗,當月商貿公司向李某交通銀行帳戶內轉帳支付了相應款項並成功。下個月,再次向李某交通銀行帳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時,交通銀行帳戶提示異常。收到了李某轉帳退回的補償金。

商貿公司曾先後兩次分別向李某的戶籍地和勞動合同中留存的居住地郵寄函件,要求《提供銀行帳號或現場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兩次均被拒收。

法院認為,商貿公司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而李先生有躲避接收、怠於接收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明顯主觀意願。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支付情況並不影響雙方間競業限制約定,即李先生仍應遵守雙方約定的誠實、信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李先生主動註銷可用於接收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兩個銀行帳戶,存有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主觀故意。最終判決支付違約金85萬。

競業限制無效

不影響保密義務

很多人問,競業限制期限最長兩年,兩年後,我們的商業秘密怎麼辦?也就是擔心兩年限制期滿後,離職員工不再履行保密義務。這種錯誤認識,是對競業限制認識不足造成的,將競業限制混同於保密義務。

競業限制是指對特定的人從事競爭業務的限制,分為法定的競業限制和約定的競業限制。法定的競業限制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針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設定的競業限制,屬於在職競業限制。約定的競業限制,一般是指依據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針對交易相對人或者勞動者通過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既包括離職競業限制,也包括在職競業限制。

我國立法允許約定競業限制,目的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其他可受保護的利益。但是, 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從事競爭業務,後者則是要求保守商業秘密。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競業限制約定因此成為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即通過限制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勞動者泄露、使用其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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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調整關係不同

競業限制是基於勞動關係,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糾紛是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對競業限制 了很詳細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密義務是基於保護商業秘密工作的需要,企業通過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等,要求涉密員工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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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要求不同

競業限制期限, 最長不超過兩年

保密義務期限,是到商業秘密公開或者解密, 一般會超過兩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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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與保密義務的關係

競業限制是商業秘密保護的一種重要手段。商業秘密保護,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人事管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限制離職員工從事有競爭關係的工作,可以有效 降低泄密風險。

最後,必須明確, 競業限制與履行保密義務是兩種法律關係,競業限制是否有效,不影響保密義務的履行,不是競業限制期滿,就不用履行保密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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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起草的參考文本

競業限制協議(參考文本)

來源:商業秘密簡明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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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bb7a762445092090ca8b613773a5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