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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索賠、追回戶口,就如兩道緊箍咒,對應屆生起到了約束作用,使其不敢在落戶後突然提出離職。
文 / 巴九靈(微信公眾號:吳曉波頻道)
在過去幾年席捲全國的「搶人大戰」中,上海基本都保持著觀望狀態。
不過,這兩年出現了略微放鬆的趨勢,尤其是近期出台的落戶放鬆政策,被網友調侃「上海開始搶人了」。
與去年的政策相比,6月28日發布的《關於做好2022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實際上增加了兩條:
1. 在滬各高校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直接落戶;
2. 雙一流的本科畢業生,在五大新城、南北地區重點轉型地區用人單位工作,也可以直接落戶。
當然,應屆生並非拿著一張畢業證就能辦理落戶,而是需要通過在企業工作,才能辦理落戶。
外界所不知的是,應屆生可通過企業落戶這個福利背後,是企業和畢業生之間隱含著各種糾紛的可能性。事實上,糾紛也確實上演著。
不久前,一位上海某企業的高管在群里抱怨,去年為某高校畢業生辦理落戶,但落戶不久後該員工就離職,工作僅半年時間,後導致這家企業進入上海市人社局「黑名單」,今年再招畢業生就無法為他們辦理落戶。
根據《2022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辦法》:用人單位2021年度與所錄用並辦理落戶的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全部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該單位2022年提出的落戶申請將不予核准。
也就是說,即便只有一名應屆生通過該企業落戶,只要這名應屆生在一年內離職,就會觸發這家企業進入人社局「黑名單」,失去下一年為應屆生辦理落戶的資格。
顯然,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資源浪費,還得承擔接下來人才流失的風險。
於是,企業想了一招來保護自己:在落戶前,與應屆生簽署一份《落戶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成功辦理上海戶口應當在幾年內不得離職,否則賠償公司損失XX萬」等內容。這也被網友戲稱為「賣身契」。
上海海仲律師事務所律師傅禹蓀告訴小巴,這類糾紛雖然不普遍,但存在的案例還是值得參考,比較著名的是彭某與愛奇藝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發生在北京地區。
該案件事實是:愛奇藝為員工彭某辦理了北京市戶籍,彭某在落戶成功後僅兩個多月就向愛奇藝提出了離職,愛奇藝依據簽訂的合同約定訴諸法院,要求彭某承擔16.6萬元的補償金。最終經法院判決,彭某向愛奇藝支付10萬元的損失賠償。
同時,《關於做好2021 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21〕21 號)中明確規定:「畢業生落戶後未履行就業協議或勞動(聘用)合同,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提出撤銷戶籍的申請。」
企業的索賠、追回戶口,就如兩道緊箍咒,對應屆生起到了約束作用,使其不敢在落戶後突然提出離職。
如此一來,是否完美解決了關於落戶的糾紛?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
如果說一落戶就離職,是應屆生「不講武德」的表現;那麼部分企業在《落戶服務協議》中藏有私心,也可謂是「不講武德」。
小巴搜索發現,有一些應屆生在知乎等網站發帖講述自己被一紙協議所「捆綁」的經歷。
小泉(化名)是2020年雙一流碩士畢業生,畢業後她在上海一家私企工作了幾個月,被告知可以辦理上海戶口,幾經波折準備齊全材料後,辦理落戶前,公司忽然掏出一份《人才引進協議書》讓她簽署。
根據協議,小泉在兩年內不得離職,否則將一次性支付失信賠償金十萬元。
小巴聯繫上的另一位網友小沈(化名)也遇到了類似情況,小沈是2021屆畢業生,同樣在落戶前才被告知需要簽署一份《落戶服務協議》,要求其為所在公司服務兩年,若違約需支付6個月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他們兩位總結了三點企業的不合理之處,基本能代表這類群體的普遍心聲。
1. 在企業與應屆生簽署三方協議之前,企業就應告知應屆生落戶需要簽署一份《落戶服務協議》,而不是等應屆生簽了三方後即將落戶的那一刻,才忽然掏出一份協議,這讓應屆生處於被動局面。
2. 一年內通過該企業落戶的應屆生全部離職,企業將被列入人社局「黑名單」,既然政府文件規定的期限為一年,為何企業在協議中將時間延長至兩年,甚至是三年、五年,這顯然不合理。
3. 這份《落戶服務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動輒要求賠償6個月薪資,10萬、15萬的違約金,有法律依據嗎?
對於上面說到的第二點,小泉認為企業存有私心,即為了節約用人成本。在她看來,她所在行業人員的流動性並不小,企業想要招到一名雙一流大學的碩士也並非易事,於是用兩年服務期限為員工戴上一道緊箍咒。
同時,她還指出了協議的另一個束縛——服務期限內,企業掌握了這類員工的漲薪話語權。
小泉稱,她所在公司應屆生的薪資每年都有上漲,而她提出加薪無果,到了2021年,她的薪水倒掛當年度應屆生好幾千。她在這家公司工作的1年8個月間,僅漲薪400元,而她後來跳槽至如今的公司,一次性漲薪50%。
因為不滿薪資,小泉於2022年2月向公司提出離職,後受到部門領導和人事的「轟炸」,稱其不講誠信,需一次性賠償公司10萬元。理由是,她已通過公司落戶,兩年內離職將導致2022年屆畢業生無法辦理落戶。
小泉告知自己無力支付10萬賠償金,也自知理虧,打電話至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諮詢,才知道2020年應屆生落戶後離職只會影響2021屆應屆生落戶,對2022屆應屆生並無影響。
於是,她堅持離職,最終在3月底辦理完離職手續,並被扣除了1.5個月的工資。
離職後,她還收到了來自企業的一份通知,要求將剩餘賠償金轉至公司帳戶。
至此,小泉認為,企業要求籤署的這份協議沒有法律依據,企業主張賠償的10萬元更無事實依據支撐,畢竟她在這家公司工作的時間早已超出文件明確規定的一年。
她決定在近期向上海市人社局申請仲裁。
企業和應屆生之間關於落戶引發糾紛的情況,一直都存在。
上海以樂之名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葉蓓告訴小巴,每年都有應屆生向她詢問這類話題。不乏有客戶遇到「公司硬說占用了公司落戶名額,要收12萬平台費用」「幫忙辦理落戶,3年內離職,需要賠償公司20萬」等,對此,她的建議是,遇到這類情況還是繞道為好。
但即便與企業簽署《落戶服務協議》,並順利落戶,此後遇到工作不順想換工作也很正常。
這時,確實存在工作未滿服務期限,也不願支付違約金,最後真的被撤銷戶口的情況,用劉葉蓓的話說,「企業剛起來那是真的剛」。
並且,她遇到的案例是,遇到這種情況,員工認為這份協議並無法律效力,與公司鬥爭,去信訪,申訴,快一年了仍無結果。
劉葉蓓還說道,這期間,應屆生將會經歷律師協調、勞動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大學生事務中心聽證會、公安機關通知撤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且不說戶口保不保得住,時間、金錢、精力、心情、徵信,每一項都要受影響。
她認為,這類事件中,應屆生處於被動狀態,企業則掌握了更多的主動權。
那麼,問題來了。
這份被形容為「賣身契」的《落戶服務協議》,究竟是否合情合法?
小巴諮詢了多位律師,得到的答案可概括為雖然法律層面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如果是經過雙方協商並自願簽署,那也可以說是合理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隆安全國勞委會專家顧問、高級合伙人劉小根律師表示,大部分法院亦不認可落戶違約金的約定。因此,企業通過《落戶服務協議》主張違約金往往存在較大障礙。
「雖然司法實務一般不支持違反落戶服務期的違約金,然而員工提前離職的行為確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給企業管理帶來不良影響,造成損害,企業主張賠償損失的,有予以支持的案例。」他說道,企業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將損失的範圍和金額加以約定,也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
至於賠償金額,自然不是企業的協議中寫多少就賠償多少,而是要根據離職對企業帶來的實際經濟損失為準,但一般企業較難舉證。
此外,傅禹蓀律師告訴小巴,「違約金」「損害賠償」,這兩個《落戶服務協議》中對賠償金額的不同用詞,涉及不同的法律性質及後果。
如果雙方簽署的是「違約金」條款,在司法審判中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但如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的條款為「損害賠償」,則可能更容易被司法觀點所支持。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為其引進的部分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本市戶籍,可約定其為「特殊待遇」。
如此一來,後續應屆生未能遵守協議中的服務年限,將面臨賠償。
前文提到的愛奇藝訴彭某案,法院支持用人單位的主張用詞就是「賠償損失」一詞。案件司法觀點為「違約金因違反勞動合同法25條無效,但戶口具有客觀的隱性價值、一定的經濟利益,故最終用到賠償損失一詞,並未用到違約金一詞」。
不過,傅禹蓀律師也表示,服務期限和違約金數額應當合理確定,審理中發現所設定的服務期限和違約金數額不合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違約原因、違約程度酌情調整。
此外,律匠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常東嶽解釋,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評價一份合同是否合法的依據是該份合同在簽署中是否存在無效及可撤銷的情形。如果存在無效的情形則自始無效,如果存在可撤銷的情形被撤銷後歸於無效。除此之外,皆為有效。
「以此判斷,只要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和《落戶服務協議》時候沒有受到欺詐、脅迫,簽署合同是員工真實意願的表示,不存在《民法典》上屬於無效、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情形,《落戶服務協議》就是有效合同,員工就應當接受勞動合同和《落戶服務協議》的約束。」他表示。
最後,小巴用大白話概括便是,在應屆生落戶這件事上,確實是企業層面為員工謀得的一個福利,至少是提供了一個落戶渠道。但對於企業來說,最重要的還是希望人才能長久穩定地工作。
因此,綜合各位律師的觀點,小巴對應屆生的建議是:在落戶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企業是否有簽署《落戶服務協議》的要求,並且提前知曉協議涉及的服務期限和賠償金額,為後期的工作和落戶留有一份保障。
本篇作者 | 李夢清| 當值編輯 | 李夢清
責任編輯 | 何夢飛| 主編 |鄭媛眉 |圖源|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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