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能否解除其股東資格?

2024-06-06   法妞問答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網友諮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能否解除其股東資格?

王金粉律師解答: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金粉律師補充: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王金粉律師簡介

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擅長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稅務籌劃、公司合規經營。秉承風清氣正的執業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