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等。那麼,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網友諮詢:
哪些情形可認定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律師解答:
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何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但根據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可以認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是指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的、與個人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有現實需要的債務。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於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律師補充:
債務人死亡其債務如何處理?
一、債務人死亡其債務處理方式如下:
1、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生的一方主張債務。
2、屬於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權利。
3、屬於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方法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玉用律師簡介
王玉用律師,雲南九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執業以來其團隊致力於刑事辯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案件的訴訟代理,現已成功代理多起訴訟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