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思的壹讀君|敏敏
重慶姐弟墜亡案二審了,結果是擇期宣判。
簡單回顧一下這個案件。2020年11月2日,家住重慶的張波將2歲的女兒和1歲的兒子從15樓摔下,導致兩個小孩死亡。後經警方偵查,發現除張波外,其女友葉誠塵也有嫌疑,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曾有關於殺害兩個小孩的內容。
最終,重慶市五中院經一審審理認為,張波、葉誠塵突破人倫底線、道德底線、法律底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兩人作案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葉誠塵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2021年12月28日,重慶市五中院一審判決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兩被告人提出上訴。
不料,在2023年4月6日的二審過程中,張波、葉誠塵當庭翻供。張波稱兩個孩子是意外墜樓,而葉誠塵則稱那些聊天記錄是衝動下的產物,並沒有真的想實施,同時,她還稱自己有精神病,這些聊天記錄是她精神混亂的情況下所發。
據媒體消息,葉誠塵的家人在案發後也做了精神病鑑定報告,以此證明家族有精神病史。對於此次葉誠塵說自己有精神病,公訴機關出示一審階段對她的精神病鑑定報告予以答辯並表示否認。
對此,有網友不解,什麼時候精神病變成「免死金牌」了?案發後才說自己有精神病,會得到認可嗎?
精神病憑什麼不用負責
對於精神病犯罪可能免責這件事,現在可以說是無人不知,我國刑法也確有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寫道: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於這一規定,許多案件中的嫌疑人都(被)稱有精神病,甚至有事到臨頭申請提交司法精神鑑定的——
2018年11月4日,河北省滄州獻縣的10歲男孩小宇失蹤,12月12日,小宇的屍體被發現,警方經調查取證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成。12月16日,李家人向獻縣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司法精神鑑定申請書。申請書中寫道:李父認為其子李某成平時思維不正常,經常語無倫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滯,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後果。
對於這種情況,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的張荊律師表示,一般來說,嫌疑人在案發前就有精神病相關就診記錄,甚至確診,家族有精神病病史時,法院會考慮精神病情況。此時,需要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一般地,若是刑事案件,由法院指定某個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若為民事案件,則可能採取隨機選取的方式,在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中隨機選擇一個。最終以機構出具的責任能力評定為準。
張荊律師表示,想在鑑定過程中造假是十分困難的,一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要取得資質十分不易,很少有人願意冒風險造假;二來,鑑定過程中會使用科學的測量儀器,以儀器記錄的數據和個體當下的真實反應為準,並非做做問卷、量表就可以。
如果嫌疑人家族無精神病史情況,嫌疑人此前也沒有精神病相關的就診、確診記錄和證據,事發後稱自己有精神病,一般沒有太大意義,法院不會給予支持。嫌疑人之所以這麼說,可能是為了爭取重新鑑定的機會,拖延時間,期盼事情能有所轉機。
而且,就算真的是精神病,也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無需負責,只有在案發時無法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才不需要負責。
那麼,發病時的精神病人憑什麼有這種「特權」?
怎麼說呢,有的時候,精神病人的腦子,確實和我們不在一個空間。
精神病的常見症狀很多,分為感覺障礙、知覺障礙、思維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智能障礙、情感障礙和意志行為障礙,每一個分類都包括多種更細分的症狀。
這裡我們重點說說對病人影響較大的幻覺。按照幻覺的來源,我們將幻覺分為真性幻覺和假性幻覺,影響最大的是真性幻覺。真性幻覺指病人體驗到的幻覺形象鮮明、生動,和外界的客觀事物一樣,存在於外部客觀空間。病人常說「我親眼看到了XX」「這是我親耳聽到的」。
陷入真性幻覺的病人無法區分真實世界和幻覺世界,對幻覺堅信不疑,並會做出反應,至於是什麼反應,得看他產生了什麼幻覺。
以199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約翰·納什為原型的電影《美麗心靈》是經典電影之一。電影中,患精神分裂症的男主駕駛著車在路上左閃右躲,因為在他的世界裡,自己正在被監控、追殺。
好心酸的一句話
張荊律師補充道,必須是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才可以,像抑鬱症等,雖然患者本身體驗感十分痛苦,但並不屬於上述所說精神病的範圍。
做出惡性事件的人,是怎麼想的?
既然不是精神病,那為什麼有的人會選擇做出惡性事件?
一句話總結,可能是認知出了問題。
拿重慶姐弟墜亡案來說,據此前消息,張波先是婚內和葉誠塵戀愛出軌,後與妻子協議離婚,並和妻子約定兒子6歲以前由張波撫養,但葉誠塵多次表示自己無法接受張波有小孩,這才有了後續的事件。
但這件事,更正常的邏輯應該是,張波可以「想方設法」把兒子送還給前妻,或者把孩子交給自己的父母撫養,而不是直接殺人滅口。
心理學認為,這屬於認知問題。美國心理學家艾利斯創建了ABC理論,其中A=誘發事件,B=看法,C=情緒和行為結果。對於同樣的事件(A,女友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B,把孩子送還給母親即可,或必須殺人滅口,永絕後患),從而導致不同的情緒和行為結果(C,送走孩子,或實施謀殺)。
對此,艾利斯有一句精闢的總結:
人的情緒不是由某一誘發性事件的本身所引起,而是由經歷了這一事件的人對這一事件的解釋和評價所引起的。
不能接受伴侶有孩子很常見,但如此殘忍的做法就不太正常了,以至於有網友推測,兩人是不是「反社會人格」,有人格障礙。
一般來說,反社會人格和一般犯罪者存在以下差別:
- 一般犯罪者往往有計劃和有預謀,反社會人格大多不是。
- 犯罪者違法目的明顯,反社會人格多受情感衝動支配,犯罪動機較模糊;
- 犯罪者在他人受害時作案手法隱蔽和狡詐,企圖逃避罪責,反社會人格害人害己,對自己的危害尤大;
- 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較少造成兇殺或其他嚴重案件以致判處極刑;
- 一般犯罪者的人格或許有缺陷,但未達到人格障礙程度,反社會人格則是一種人格障礙。
針對最後一點做個說明。通俗地說,人格障礙是一個比較嚴重的事兒,並非有點問題就是人格障礙了,得全方面地、長時間地穩定出問題,而且問題還難以解決,會影響自己和別人,這才可能是人格障礙。
美國心理學會(APA)制訂的《心理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對人格障礙的診斷做了如下規定:
而根據張波前妻的爆料,張波顯然是個社交高手,出身和學歷都不高的他,不僅用猛烈的追求和溫柔體貼的舉動打動了前妻,中間還能出軌,還跟合伙人開過小貸公司,其社交、職業等方面並不存在明顯的功能缺損,達不到人格障礙的程度。
張波和葉誠塵謀殺兩個孩子,也是有計劃、有陰謀的,其中張波還曾百度搜索過「2娃同時摔到地上」的內容,犯罪動機明顯,且在事發後,張波還刪除了和葉誠塵聊天記錄,有企圖逃避罪責之嫌,而非慣於衝動、犯罪動機模糊,害人更害己的反社會人格。
故意殺人就是故意殺人,用反社會人格或精神病來辯駁,大可不必。
難以控制的不只是認知和歸因方式、衝動和情感。
更是人心。
參考資料
[1]許斌, & 唐柏林. (2009). 艾利斯abc理論對大學生個體情緒調控系統構建的啟示. 中國高等教育評估, 000(002), 79-80.
[2]王素枝, 謝玉蘭, & 田春梅. (2014). 情緒abc理論對意外傷害患者焦慮和抑鬱不良情緒的意義探析. 中國社區醫師, 30(004), 137-138.
[3]湯姆, & D.A.). (2001). 精神病學:第6版. 天津科技翻譯出版公司.
[4]紅星深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0705803646325982&wfr=spider&for=pc
[5]澎湃新聞:重慶姐弟墜亡案二審:張波、葉誠塵當庭翻供,公訴方舉證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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