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剛、陳紅英

2019-07-19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志剛(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7****1013)、

陳紅英(公民身份號碼:5122231976****642X):

本院受理原告林素貞與被告侯建利、第三人洪志剛、陳紅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710號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原審時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副本和申請調查取證材料副本、原審時被告提交的民事答辯狀副本及證據材料副本和申請調查取證材料副本、重審時被告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請書副本及第三人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和申請調查取證材料副本及補充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撤回對李麗拉的起訴)等應訴材料。原告林素貞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430587元,並按約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算至實際償還時止,暫計算至起訴之日止約人民幣886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3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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