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隊關於退還事故保證金的通告
為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凡2018年1月1日之前,在本轄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交納事故保證金的當事人或機動車所有人,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請在三個月內憑身份證明、車輛證明、交納保證金收據證明等有效證件到本大隊領取所交納、剩餘的事故保證金,逾期仍未領取的事故保證金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上繳當地政府財政部門。
特此通告
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隊
2020年3月1日
2018年1月1日之前剩餘保證金
(來源:長治日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L-4lXABjYh_GJGVyEY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