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019-11-07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因為家暴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進而離婚時,受害一方是否能請求損害賠償呢?接下來就由小編來進行舉案說法。

【案情介紹】

  白某(男)與劉某(女)於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審理中,劉某認為白某經常毆打自己,多次嚴重受傷,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白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劉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白某是否具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如存在家庭暴力,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劉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白某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劉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

  1.准予白某與劉某離婚;

  2.婚生子由劉某撫養,白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白某某十八歲時止;

  3.白某給予劉某賠償款。

【小編解析】

  點評:本案是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離婚和請求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

  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體現為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生抑鬱、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區別於夫妻間偶爾的爭執。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徵。

  本案中,劉某提交的病歷、門診記錄、手術同意書、多次報警記錄,可以證明白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多次、連續、不間斷毆打劉某的行為,致劉某受傷,且傷害程度較重,該行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判決准予離婚,且無過錯方劉某主張損害賠償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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