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興興上班
平平安安回家
是所有勞動者的心愿
但總有一些飛來橫禍
讓人措手不及
那麼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能夠算工傷嗎?
讓我們一起聽聽檢察官
怎麼說吧!
01案情回顧
2019年1月的一天,某公司保潔員高某下班後駕駛電瓶車從公司回家,18時50分在回家途中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高某受傷住院。
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貨車駕駛員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不承擔責任。經鑑定,高某勞動能力致殘程度為九級、傷殘等級為十級。
同年12月,高某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成都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高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但該公司認為,高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已超出正常下班回家的「合理時間」範圍,不屬於「下班途中」,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
因為行政官司尚在審理中,高某一直沒能得到工傷賠償,經反覆與公司協商,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2020年5月,高某得知檢察機關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遂申請大邑縣人民檢察院介入此案開展法律監督。
由於該行政訴訟系異地交叉管轄,大邑縣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對接管轄地人民法院,在得到法院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後,介入該爭議積極開展工作。
02經多方調查
當天高某代替其他保潔員值班,公司規定值班保潔員需要把當天衛生打掃完才能下班,高某當天實際下班時間為18點30分左右。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應合理地認定為「下班途中」,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決定正確,高某所受事故傷害確係工傷。
調查清楚案件事實後,承辦檢察官多次前往該公司,向公司負責人講事實、擺證據、釋法理、通情理,通過多次溝通,最終公司認可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自願申請撤訴,法院已依法作出准許撤訴裁定,到此,行政爭議已得到成功化解。
承辦檢察官考慮到後續賠償事宜才是引發該案件的關鍵所在,如果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決,極易發生矛盾糾紛的再次升級。
由於高某身體尚未完全康復,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從保護弱勢群體利益出發,承辦檢察官主動作為,組織雙方當事人就工傷賠償一事進行協商。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高某及時獲得了10萬元賠償款。
本案中,高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在其往返於工作地點與住處之間的合理路線範圍內,事故發生時間並未超出「合理時間」範圍,應認定高某為「下班途中」屬於工傷範疇。
03溫馨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
如果在工作中受傷
務必及時收集
受傷和治療的相關證據
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便於及時獲得
工傷保險待遇和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