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疫情背後的4大刑事法律風險

2020-01-23   南大港普法


新年的歡樂氛圍被潮水般湧來的肺炎疫情信息所淹沒,如及時公開的病例情況、各類專家權威釋疑、溫馨安全常識的提示、每一次手機提示消息的閃動,都能聚焦公眾擔憂的目光。

比病毒傳染更可怕的,是恐慌的傳播。

疫情發布在提速,防控措施也在加強,掐滅疫情傳播的「火種」,讓疫情防控落到實處是控制疫情的不二之法。

但除了疫情的風險外,如何規避疫情背後潛藏著的刑事法律風險,這個問題值得深思。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這一法律文件中,闡述了和疫情有關的各個社會主體的刑事責任,今天,我們以此份文件為依據,盤點疫情背後的刑事風險問題。

風險一

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類犯罪

此刻,各個部門的行動已經相繼展開,各項防控措施正全面落實中,防控疫情的相關知識正通過報紙、電視、網際網路向全社會普及。新聞里每一個數字的背後,凝聚著億萬人的目光。

這場硬仗中,奮戰在一線的,除了有醫護工作者,還有無數負責疾病防控的工作人員,他們可能隱藏著哪些刑事風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因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會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

3、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

如果違反以上行為,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屬於《刑法》第409條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情節嚴重的還會加重處罰。

風險二

詐騙、售假、非法經營類犯罪

疫情的出現使消費者對藥品和防病用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別是一些具有防病 、抗病效用,提高人體免疫力的藥品、消毒用品,瞬間成為市場的緊俏商品 。於是,一些不法分子開始「鑽空子」,滋生出很多違法犯罪行為。

請大家時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在心中拉一條警戒線,辨識刑事違法犯罪行為,遠離刑事犯罪。

比如在「非典」期間,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謂的「祖傳秘方」 、「特效藥」, 向消費者兜售假冒偽劣藥品,或發布虛假藥品廣告 、誇大藥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騙廣大消費者, 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刑法》282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廣告罪。

有的不法商販兜售黑心「口罩」, 不僅沒有預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間夾雜劣質碎紗有損人體健康 。有的無業人員用非法購得的「次鈉」( 次氯酸鈉) 溶液,兌水後謊稱「84 消毒液」出售。個別單位甚至謊稱「進口流感疫苗」,盜用上級衛生部門名義要求學校和群眾注射……

這些行為可能觸及到以下刑事罪名:

依照《刑法》第235條的規定,在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還有,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風險三

造謠惑眾類犯罪

除了非法經營類的犯罪,在疫情發生後,很多「鍵盤俠」會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謠言,造成社會恐慌。

比如老年人朋友圈瘋傳的「科普貼」。


比如,讓人啼笑皆非的「高端防疫裝備」。


傳播傳染源類犯罪,這些都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第105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未經核實真假的消息請勿隨意發布,珍愛智商,遠離謠言。

風險四

傳播傳染源類犯罪

除了這些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外,還有一種新型刑事法律風險可能是會被忽略的。

比如,如果在疫情發生期間,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疾病而故意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行為該如何處罰 ?

這種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另外,在《刑法》第277條第一款、第三款中,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除了對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疾病而故意傳播的行為要定罪處罰外,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也要依照《刑法》第383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17年前,「非典」疫情由於信息公開不到位,且存在晚報、瞞報的情況,導致疫情擴散,也極大傷及了政府誠信與社會穩定。

17年後,雖然每一次的手機提示消息閃動,依舊會牽動大眾敏感的神經,但我們相信政府的信息公開是及時舒緩大眾敏感神經的解藥,行之有效的隔離、防範、治療措施是戰勝病魔的關鍵。

新春將至,春運路上,大家記得戴好口罩,安全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