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一市民被高空墜物砸成重傷,法院這樣判

2019-12-04     新華揚州觀察

高空墜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事件不斷發生。就在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這是最高法亮出的一柄利劍,如今市民的「頭頂安全」有了切實的保護傘。

去年,江都一名男子遭受高空墜物的傷害,被一塊從天而降的水泥塊砸傷。男子住院27天,傷及肝臟、胃等器官,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禍從天降誰該負責?男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近日,江都法院審理了這起高空墜物案,判處事故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表示,現實生活中如有人無視法律法規、以身試法,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也有可能面臨刑罰。

事件還原:

禍從天降,男子不幸被高空墜落的水泥砸成重傷

人在地上走,禍從天上降,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江都市民汪先生身上。汪先生在當地一家公司上班,該公司有出租工地建築設備的業務。去年6月,汪先生和同事來到江都某建築工地,交付公司租用的設備。

就在指揮卸貨時,意外降臨了,汪先生被工地建築樓上掉落的水泥塊砸中。巨型水泥塊從天而降,汪先生當場就倒地不省人事。隨後,他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生全力搶救,總算保住了性命。然而,這起事故對汪先生造成的身體傷害很嚴重。據了解,汪先生的左肺外葉挫裂、後腹膜出血、胃壁挫傷,且出現了失血性休克、心肌損傷、胸骨骨折等病症。原本身體很健康的汪先生,留下了不少後遺症。

最終,汪先生在醫院接受了手術,住院27天後才回家療養。經鑑定,汪先生受傷程度達到了九級傷殘。

法院判決:

高空意外墜物難逃法律追究,事故責任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汪先生很鬱悶,自己好端端走在路上莫名被砸傷,一定要揪出背後的兇手。他了解到,事故發生的工地由某建設公司總承包,外牆工程由某幕牆工程公司分包。

日前,汪先生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認為,兩被告公司作為建設方、施工方,在建設、施工管理中的不當行為及安全管理缺失,引發水泥塊墜落導致自己受傷,應該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

江都法院受理案件後,展開調解。法官梳理了事發經過,並與原、被告進行了談話。近日,江都法院經過調解,原、被告自願達成協議:建設公司限期一次性賠償汪先生各項損失16萬元,如逾期給付,則加付違約金3萬元;幕牆工程公司限期一次性賠償汪師傅各項損失5萬元,如逾期給付,則加付違約金2萬元。

張夏雲是該案的主審法官,他告訴記者:「無論是高空墜物還是高空拋物,都對市民的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威脅,這種行為已經成為普遍的社會公害。」

法官表示,這起案件給各建設工地帶來了警示,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一定要規範操作,做好安全防範措施,以免發生類似的高空墜物情況,造成他人損傷,承擔賠償責任。「這起案件,屬於高空意外墜物,如果是有人故意在樓上拋棄物品,將人砸傷,則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張夏雲說。

記者調查:

我市部分小區存在高空拋物行為,高空故意拋物最高可判處死刑

在高層建築物內隨手一拋,別人就可能付出生命的代價。近年來,在全國各地,類似的高空拋物、墜物悲劇不斷出現。

這段時間,我市部分小區的市民也向記者反映,高空拋物的事件就發生在身邊。在西區京華城附近一小區內,物業工作人員11月底在業主群內曬出了6張高空拋物的照片。記者看到,照片中顯示的高空拋物砸在了綠化帶和小區主幹道上,物品包括手機殼、香煙盒、易拉罐等物品,甚至還有整袋的生活垃圾。

家住月亮園小區的業主也向記者反映,樓上鄰居頻繁從廚房窗戶往樓下傾倒水、垃圾等。「這樣的不文明行為頻頻發生,扔下的是雜物,丟失的是文明。」這位市民氣憤地表示。面對這些不負責任的做法,物業工作人員也很無奈。一位物業工作人員透露,曾有業主反映,停放在地上車位的私家車車窗被砸壞,極有可能與高空拋物有關。

「如今,涉及高空拋物、墜物,不僅僅是侵權賠償的問題。」張夏雲介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如果明知樓下人員密集而從高空拋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在樓上或高處向下拋棄物品,以免傷及他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官表示,高空墜物無外乎「故意為之」和「意外掉落」兩種情形。法律嚴懲是最後一道防線,為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市民應該從自我做起,杜絕高空拋物的行為。張夏雲還提醒市民,不能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也不能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

文章來源 揚州發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kNsz24BMH2_cNUgrq1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