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關鍵階段,長春市寬城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準確、快速辦理了一起銷售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案件,僅用一天時間將案件高質量起訴至法院,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貢獻了寬城檢察力量。
案件情況
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齊某某在張某某處進購假冒「飄安牌口罩2000隻,此外,又於他人處購進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1200隻,其所進購口罩全部以醫用口罩名義售出。
經查,被告人張某某於2020年1月26日至29日期間,在長春市光復路某飾品店和美食城門口購進了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7800隻,其所購進的口罩全部出售,其中2000隻售於被告人齊某某。
寬檢做法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我院對於此案高度重視,盧炬檢察長第一時間部署第二檢察部對該案進行提前介入,先後多次聽取彙報,調度案件,為案件把握方向。
分管第二檢察部的王志會常務副檢察長迅速指揮成立了涉疫案件辦 理小組,並作為組長,指導主辦檢察官辦案組立即提前介入,全程參與案件的一線辦理。提前介入後,我院組織召開公檢法聯席會,以審判的標準高質量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為後續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正確區分此罪彼罪,對案件精準定性,確保適用法律準確。犯罪嫌疑人齊某某到案後,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但我院提前介入後認為,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規定,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屬於醫療器械。雖然口罩等防疫物資也屬於「產品」的範疇,但按照特殊條款優於一般條款的刑罰適用原則,我們認為該案應認定為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隨後,我院迅速引導公安機關改變偵查方向,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收集固定相關證據。
三、提前介入偵查期間,積極引導公安辦案。對本案的罪名適用和偵查方向提出多項意見,引導其調取相關物證、書證,並積極引導偵查機關調查上游犯罪,同時準確指導偵查機關開展司法鑑定,公安機關採納我院意見,並對上游的張某某立案偵查,積極調取相關證據。
四、從快辦理案件,當天審查逮捕、當天審查起訴。2月27日,公安機關將本案報請逮捕,我院考慮到二人犯罪數額較少,社會危險性較小,公安機關已對二人採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可保障訴訟有序進行,且疫情期間看守所內應儘量減少人員流動,所以對該二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28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市院對該案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提出了明確翔實的指導意見。
在市院的正確指導下,在盧炬檢察長「快辦精辦、辦准辦細」的要求下,王志會常務副檢察長帶領辦案組僅用一天時間,完成了證據審查、文書製作、訊問犯罪嫌疑人等全部辦案流程和相關工作。
28日下午,區檢察院組織召開了檢察委員會,就該案可否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提起公訴進行審議,經檢委會充分討論,全體檢委會委員一致同意承辦人意見,決定將案件提起公訴,確保了案件決策的科學性。
五、充分保障訴訟權利,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高效辦案的同時,我院嚴格按照《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精神,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訴訟權益。雖然辦案節奏提速,但辦案環節不減,辦案質量不降。通過承辦檢察官充分的釋法說理,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為了充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結合疫情防控的大背景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兩名被告人的家庭特殊情況,我院精準量刑,建議法院對張某某、齊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分別處罰金4000元和3320元。
檢察官說法
口罩具備防護功能,是防疫期間的重要商品,尤其是醫用口罩,屬於醫用器材,張某某、齊某某二人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間,明知銷售口罩的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且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仍然大量進購,並以醫用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口罩經鑑定防護性能未達到標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構成了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了解到,張、齊二人沒有前科劣跡,主觀惡性不深,且家庭都有各自的困難,張某某妻子病重,齊某某妻子即將生產。為了體現打擊與保護相結合的司法理念,檢察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二人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向法院提出了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撰稿人:王丹丹、尹伊君 編輯: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