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藤摸瓜,3名「卡販子」在仙桃落網……

2019-10-07     仙桃日報

電話卡、銀行卡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兩端」,電話卡是實施詐騙犯罪的「通聯」工具,銀行卡是詐騙資金往來和取款的關鍵。

近日,仙桃反詐民警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件時,發現嫌疑人所使用的銀行卡並非本人。警方順藤摸瓜,找到一條非法倒賣銀行卡、電話卡的案件線索。

為儘快打掉這一犯罪團伙,仙桃公安成立專案組深入調查取證,一個由張某等人組成的販賣「兩卡」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國慶期間,專案組獲悉有卡從外地流入,警方決定收網。10月4日、5日下午,抓捕小組在城區一酒店抓獲嫌疑人張某等3人,現場查獲銀行卡、電話卡、銀行U盾等涉案物品。


面對突然「從天而降」的民警,張某如實交代,他向售卡人許諾「辦卡只是走走帳、沒有風險」來騙取信任,收卡後加價轉賣給上線,然而上線正是利用這些銀行卡、電話卡用於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本次抓捕行動成功打掉這個盤踞在仙桃的販賣「兩卡」犯罪團伙,切斷流入仙桃實施詐騙的作案「兩卡」渠道,有效打擊詐騙犯罪滋生的灰色產業鏈,極大震懾了本地潛在的電信詐騙犯罪人員: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打擊犯罪,沒有節假日

仙桃公安將保持對

各類違法犯罪的嚴打態勢

維護社會平安穩定,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個人身份信息及銀行卡

要妥善保管

切勿輕易交付和售賣給他人

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售賣「偽實名」電話卡、手機卡的行為,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或構成非法經營罪;其竊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或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77條規定: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 平安仙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0UTpW0BMH2_cNUgy5j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