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批捕一名阻擾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

2020-02-12     新余網警巡查執法

2月12日,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依法對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壞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繆某某批准逮捕。

經審查查明:2月8日上午8時許,新余市渝水區城南辦事處安排工作人員在本市解放西路錦星花園小區門口防疫站點值守,負責該隔離小區人員出入登記。犯罪嫌疑人繆某某無該小區出入證,卻欲強行進入,被工作人員勸阻後,繆某某不僅辱罵工作人員,而且用手將一名工作人員的臉部抓傷。

案發後,該院立即啟動提前介入機制,迅速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與偵查機關共同會商,提出偵查取證意見,為精準打擊犯罪、形成打擊合力發揮積極作用。2月12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逮捕,該院受案後快速辦理,一日內完成審閱案卷,核實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對繆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小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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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余渝水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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