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湖北一重要機構體制機制調整,省長挂帥

2019-11-13     十堰晚報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湖北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的通知

鄂政辦函〔2019〕5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落實中央機構改革要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全面提升全省應對突發事件的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機構調整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北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作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應急委組成人員及主要職責

(一)組成人員。

1.省應急委主任、副主任:主任由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副省長、湖北省軍區副司令員、武警湖北省總隊司令員、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應急管理廳廳長擔任。

2.省應急委委員:省委相關副秘書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省委軍民融合辦常務副主任、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

省委外辦、省委編辦、省委台辦、團省委、省婦聯、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民宗委、省國家安全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醫保局、省人防辦、省政府研究室、省扶貧辦、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省糧食局、省能源局、省林業局、湖北煤監局、省社會科學院、省消防救援總隊、武漢海關、湖北儲備物資管理局、民航湖北監管局、省郵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局、武漢鐵路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銷售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省應急委下設省級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含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等,以下簡稱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同志由省政府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兼任;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垂直管轄的應急事項,省政府設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由省政府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由國家在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任指揮長。省級各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相關主管部門,分別承擔省級各專項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省應急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應急辦)在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廳常務負責同志、省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和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負責同志擔(兼)任。

(二)主要職責。

湖北省應急委是全省應急管理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指導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明確各地各部門應急管理職責和任務,組織編制或修訂省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宣布啟動和終止省級突發事件相關應急響應;

負責研究部署、組織指導、指揮協調、監督考核全省應急管理工作;

研究解決應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承擔國務院應急領導機構和省委安排的其他應急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報請省應急委研究決定的事項。

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是省應急委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專門指揮機構或綜合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指揮協調全省相關領域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

省應急辦承擔省應急委日常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主要履行綜合協調、信息匯總及發布、考核評估等職責。負責督促落實省委、省政府及省應急委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定事項;承辦或協調省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組織開展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等。

二、工作機制

(一)省應急委與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政府必須首先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先期開展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突發事件類別和應急響應級別,較大以下(含較大)突發事件應由各地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其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應對,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導協調;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應由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應對。

>>當突發事件擴大或複雜化,超出了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處置能力或處置職責時,可由省應急委直接指揮處置工作。當出現新類型或混合型突發事件,無法明確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時,由省應急委指定某個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牽頭處置,或成立新的臨時性指揮機構,或直接指揮處置工作。

>>當突發事件再度升級時,報經省委同意,成立由省委主要領導同志任指揮長的應急指揮機構,直接領導指揮處置工作。

(二)省應急辦與省各應急管理工作組和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工作機制。

省應急辦負責建立與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省應急委各委員單位應急聯動機制,統籌指導協調省應急辦工作組及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開展有關工作。

在省應急辦統籌指導協調下,省應急管理廳牽頭成立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承擔省應急辦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領域應急工作,具體履行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領域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職責,指導協調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領域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工作;

省公安廳牽頭成立省社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承擔省應急辦社會安全領域應急工作,具體履行社會安全領域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職責,指導協調社會安全領域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牽頭成立省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組,承擔省應急辦公共衛生領域應急工作,具體履行公共衛生領域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職責,指導協調公共衛生領域省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工作。

省各應急管理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工作職責由牽頭單位負責起草報省應急辦另行發文。

2019年10月28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pq4ZG4BMH2_cNUglip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