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南康一家具老闆欠款被起訴,拒絕應訴被缺席開審

2020-04-12     江西政法

被告拖延應訴,法院依法送達


近日,贛州南康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未支付紙箱款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廖某拖延領取材料,拒絕應訴,法院依照送達規則送達文書,缺席審理本案。

原告李某系贛州經開區潭口鎮某紙箱廠的經營者,被告廖某從事家具電商銷售生意。李某自2018年6月開始為廖某供應紙箱。2019年1月5日雙方進行結算,廖某共欠李某貨款78498元並出具欠條。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

立案後,法院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廖某來領取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材料,廖某推脫說在外地無法趕回,過些天再來領取。之後,多次撥打廖某電話不是關機就是拒接。法院工作人員靈機一動在江西法院審判執行平台中查詢廖某之前是否涉訴,果不其然,系統顯示廖某曾於2019年被起訴,案卷中有廖某簽署的送達地址確認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八條之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者無法邀請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法院工作人員向被告廖某在2019年案件中確認的地址送達了本案的訴訟文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廖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條,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本案中,原告李某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法向被告廖某主張權利。現李某主張廖某支付貨款78498元,有欠條原件為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抗辯的權利。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贛州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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