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徵收決定是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將某一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權收歸國家所有的行政決定。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主要從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擁有法定職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為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在審查徵收決定時應一併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是否完整,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屋過程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作出的行政決定。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則從補償事實和程序予以審查。
2.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是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決定等對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徵收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行政行為,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不產生獨立的法律後果,亦對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只有在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斷該行為合法性時,需要審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其中即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經過協商、投票或搖號抽籤,是否簽訂評估合同、初評報告是否公示等。——第一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青行終5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切洛等154人,名單附後。
訴訟代表人應世珍,女,漢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寧市,公民身份號碼×××。
訴訟代表人高振孝,男,漢族,1948年11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寧市,公民身份號碼×××。
訴訟代表人左克厚,男,漢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寧市,公民身份號碼×××。
訴訟代表人吳用,男,回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寧市,公民身份號碼×××。
訴訟代表人安友信,男,漢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寧市,公民身份號碼×××。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五四大街21號。
法定代表人賈棟,該區區長。
委託代理人李政霖,青海泰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磊,該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南關街43號。
法定代表人張曉容,該市市長。
委託代理人樊郁業,該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張弛,該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上訴人切洛等154人、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西區政府)因房屋行政徵收及行政複議一案,不服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青01行初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切洛等154人的訴訟代表人應世珍、高振孝、安友信、吳用,上訴人城西區政府的負責人劉雙及其委託代理人李政霖、趙磊,被上訴人西寧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寧市政府)的委託代理人樊郁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2015年7月13日,西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針對西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請求批准西寧市西關大街西延段及周邊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函》(寧建函﹝2015﹞68號)作出《關於西寧市西關大街西延段及周邊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寧發改投資﹝2015﹞341號),同意建設西寧市西關大街西延段及周邊道路新建工程。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暢通西寧三年攻堅行動計劃城市道路外環內網建設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5〕218號)、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西寧20**-2016年房屋徵收(拆遷)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辦〔2015〕126號),該項目是"為改善市區道路通行能力,完善西關大街西延段及周邊道路路網布局",納入"西寧市'緩堵保暢'三年攻堅行動計劃"暨城市道路"外環內網"建設的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屬內網次幹道工程。西寧市城鄉規劃局經審核分別於2015年7月22日、8月27日向建設單位西寧城市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頒發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寧政規選﹝2015﹞第49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寧市政規地字2015-003號)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寧市政規建字2015-019號)。
同年8月25日,西寧市城西區建設局作為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的房屋徵收部門發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告知書》,10月9日,發布《關於暫停辦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相關審批手續的通知》。徵收實施單位西寧市城西區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以下簡稱城西區征補中心)於8月26日起開始房屋調查登記,至10月10日公布《關於公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的通知》並附調查情況匯總表。9月16日,城西區政府發布《關於徵求<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意見的通知》,公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於10月8日發布《關於公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的通知》。
2015年9月16日,西寧市城西區建設局發布《關於公布和選定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通知》,同日城西區征補中心向246戶被徵收戶發出《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票》,經過票數統計,於同年11月21日公布《關於公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情況的通知》,載明經過投票選定青海恆正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為該項目拆遷補償評估機構。
2015年11月24日,城西區政府作出《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2016年9月20日,城西區政府發布《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通告》,作出《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以下簡稱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對"東至冷湖路、西至原海湖路批發市場、南至教育學院家屬院、北至五四大街"地塊實施房屋徵收,青海師大南院1、2、3、5、6、10六棟樓的本案246戶原告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
2016年11月21日,本案原告高振孝等164人向西寧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西寧市政府經審查認定徵收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於2017年1月17日作出寧復[2016]58-1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城西區政府作出的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送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城西區政府徵收決定是否合法,應否撤銷;西寧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是否合法,應否撤銷。
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包含主文件《徵收決定》與附件《補償方案》兩個內容。關於對主文件《徵收決定》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國家徵收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本案中,城西區政府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徵收師大南院1、2、3、5、6、10六棟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本案原告切洛等154人所在的師大南院1、2、3、5、6、10六棟樓納入"西寧市'緩堵保暢'三年攻堅行動計劃"暨城市道路"外環內網"建設的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城西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西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規劃作出批覆,西寧市城鄉規劃局審查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進行論證後予以公布、徵求意見,並對該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對於原告切洛等154人提出城西區政府隨意更改徵收範圍和項目,擴大徵收範圍到師大南院4、7、8、9號四棟樓,增加徵收戶數158戶的訴訟意見,因在本案中所訴行政行為是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徵收範圍"東至冷湖路、西至原海湖路批發市場、南至教育學院家屬院、北至五四大街(具體以紅線圖為準)",城西區政府在根據徵收決定具體實施徵收工作時,將師大南院1、2、3、5、6、10六棟樓246戶劃入被拆遷徵收範圍,不涉及4、7、8、9號四棟樓的158戶,不屬於本案審查的範圍,原告切洛等154人的此點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對附件《補償方案》著重審查是否依法對被徵收人公平補償、程序是否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實施意見》第四部分第二條第(七)規定:"被徵收人應在房屋徵收告知書發布之日起5日內協商選定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若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選定,則以70%以上戶數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若被徵收人無法形成70%以上多數意見的,則在上述期限屆滿後3日內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公開抽號的方式隨機選定。"涉案項目有青海師大南院1、2、3、5、6、10六棟樓被徵收戶246戶,該項目評估機構的選定沒有經過協商程序,而是以多數被徵收戶選定的方式確定。在該選定程序中,經核實,城西區征補中心於2015年9月16日向被徵收戶發出《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票》246張,回收179張,其中除去簽名重複17張、選青海恆正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外4張、工作人員代為簽名7張,有效票151張,即選擇青海恆正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被徵收戶未達到70%以上,違反選擇評估機構的上述法律規定。西寧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中認定"後經徵收範圍內70%以上住戶的選定"與事實不符。
綜上,城西區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作出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房屋徵收條件,且已經履行了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的基本程序。原告切洛等154人所持"徵收決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城西區政府任意擴大徵收範圍"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原告切洛等154人要求撤銷徵收決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由於選定評估機構的被徵收戶未達到70%以上,西寧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中認定"後經徵收範圍內70%以上住戶的選定"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對此認定應當予以糾正,但該複議決定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複議結果並無不當,原告切洛等154人要求撤銷該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本案中《補償方案》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程序違法,應當由城西區政府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城西區政府於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的訴訟請求;二、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西寧市政府於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寧復[2016]58-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三、確認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違法,由被告城西區政府對評估機構的選定採取補救措施。本案訴訟費50元,由被告城西區政府、被告西寧市政府共同負擔。
切洛等154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出上訴,認為:1.城西區政府公共利益擴大化,違法對不涉及道路建設用地的師大南院4、7、8、9號樓違法徵收。城西區政府對師大南院徵收時,於2015、2016年張貼了兩份徵收範圍不同的徵收紅線圖,一審法院草率認定2015年紅線圖有效,認定城西區政府徵收決定不涉及4、7、8、9號樓158戶錯誤。2015年城西區政府為實施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需要徵用土地,公開張貼了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用地徵收範圍紅線圖,該紅線圖標明該項目徵收範圍涉及師大南院1、2、3、5、6、10號住宅樓。2016年9月1日,城西區政府又張貼了《西關大街延伸段新增4棟樓入戶通知》,9月14日,城西區征補中心張貼了《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師大南院房屋徵收安置補償的補充通告》,告知"根據西寧市政府2016年8月9日第55次規審會研究決定,師大南院徵收紅線圖由原來道路紅線涉及的六棟樓,變更為現紅線範圍內十棟樓。"並提供了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出具的十棟樓徵收紅線。9月19日,評估公司完成了十棟住宅樓的評估工作張貼評估明細表。2016年9月20日,城西區政府發布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該決定特別說明,徵收範圍以紅線圖為準。那麼,涉及師大南院房屋徵收,共出現了兩個紅線圖。徵收決定作出後,城西區政府隨即針對十棟樓,成立了十個動遷工作組開展徵收工作。目前,十棟樓均有住戶與城西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城西區政府也已統一拆除了十棟樓中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住戶的房屋的窗戶。上述事實均證明,城西區政府作出的被訴徵收決定針對的是師大南院十棟樓。在上訴人向西寧市政府申請複議時,城西區政府自認"師大南院4、7、8、9號樓徵收手續在進一步完善中"。2.一審判決認定城西區政府實施徵收時進行了社會穩定評估,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存儲錯誤。《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2015年11月24日出具的,但城西區政府提供的照片表明,風險評估現場會是2016年1月11日召開的,因此該證據違法。徵收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也沒有專戶存儲,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均載明建設費、拆遷費及其他費用合計4.7億元,但城西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僅有2億元,與4.43億元的拆遷費和其他費用相差甚遠。徵收補償款被違法擠占、挪用。師大南院4、7、8、9號樓不在徵收範圍,那麼也就不具有徵收補償款,城西區政府對上述4棟樓住戶給予的貨幣補償必然擠占了1、2、3、5、6、10號樓徵收補償款。3.一審判決認可城西區政府提交19-33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錯誤。一審庭審時,上訴人即對城西區政府提交的18、19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亦認定城西區政府選定評估機構程序違法,即18號證據選定評估機構的選票違法,那麼,由此派生出的19、20、21、22、23涉及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問題的答覆、複評結果、補償方案等證據均不合法。請求依法改判。
城西區政府上訴稱:1.一審法院認定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作出的行政徵收行為針對的是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該項目是西寧市緩堵保暢"內環外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西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西寧20**-2016年房屋徵收(拆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城西區政府決定對師大南院房屋進行徵收。城西區征補中心負責實施。該項目嚴格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省市相關規定開展工作。該項目的實施符合城市專項規劃、公共利益及行政徵收補償實體法律要件。該項目啟動後,徵收部門依法作出了《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告知書》、《關於暫停辦理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房屋徵收範圍內相關審批手續的通知》、《關於公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的通知》並進行公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城西區政府對徵收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於2015年11月24日形成《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2016年9月16日,城西區政府向被徵收人公布《關於徵求<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意見的通知》、《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在法定期限內徵收部門認真聽取被徵收人的要求後,依法公布《關於公布<西關大街道路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的通知》。根據上述法定要件,城西區政府於2016年9月20日依法作出《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通告》、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2.一審法院確認城西區政府評估機構選定程序違法錯誤。該程序不是確認本案訴爭標的,即徵收決定合法與否的依據,該程序是否合法不屬於本案審理範疇。本案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律關係,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對於第二章徵收決定和第三章補償有不同的合法性審查標準,而本案訴爭標的是徵收決定程序、實體是否合法。只要徵收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至十六條規定實施徵收行為,作出的徵收決定即為合法。而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補償行政行為程序、實體是否合法的審查依據。故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是否合法不是本案審查範圍。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
西寧市政府答辯稱,收到切洛等154人行政複議申請後,西寧市政府及時受理,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並依法送達。西寧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駁回上訴人切洛等154人的上訴。
本院經審理查證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西寧市城西區建設局發布《關於西關大街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事宜的通告》,通告載明:項目徵收範圍由師大南院1、2、3、5、6、10號樓增加4、7、8、9號樓,共十棟;安置方案變更為採用貨幣補償與原址回遷相結合的辦法。2016年9月4日、9月9日,城西區征補中心在西寧晚報發布通知,要求徵收範圍內師大南院1-10號樓住戶與徵收部門商洽房屋徵收補償事宜。2016年9月14日,城西區征補中心發布《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師大南院房屋徵收安置補償的補充通告》,通告載明:根據西寧市政府2016年8月9日第55次規審會研究決定,師大南院徵收紅線由原來道路紅線涉及的六棟樓,變更為現紅線範圍內十棟樓。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紅線圖標註"圖中紅線所示為城西區西關大街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範圍",該圖落款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上述事實有《關於西關大街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事宜的通告》、西寧晚報、落款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紅線圖及《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師大南院房屋徵收安置補償的補充通告》為證。
本院認為,房屋徵收決定是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將某一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權收歸國家所有的行政決定。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主要從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擁有法定職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為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在審查徵收決定時應一併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是否完整,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屋過程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作出的行政決定。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則從補償事實和程序予以審查。本案中,切洛等154人和城西區政府圍繞城西區政府作出的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及西寧市政府寧復[2016]58-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分別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理由。現將雙方的爭議焦點分析如下:
1.關於徵收決定及複議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實施徵收與補償,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因此,城西區政府擁有作出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徵收房屋須滿足法定情形且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因此,是否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徵收決定是否合法的關鍵要件之一。本案中,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西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立項批覆,城西區政府按照"改善市區道路通行能力,完善西關大街西延段及周邊道路路網布局"要求,確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後組織實施徵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該道路建設項目具有公共性,符合合理性、正當性,也體現了公平性。故一審法院認定城西區政府徵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正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徵收程序作出規定,明確需要徵收房屋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徵收決定作出前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送市、縣級人民政府,並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布、徵求意見、組織聽證會、修改等,對徵收活動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徵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本案中,城西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其依法擬定了徵收補償方案,報政府論證後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將徵求意見情況予以公布,對徵收活動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專戶存儲。故城西區政府作出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符合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的程序性要求。同時,城西區政府作出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後,發布徵收通告,並在通告中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也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城西區政府發布的《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載明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房屋徵收的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徵收與補償的原則、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法、補助和獎勵、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內容完整,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且安置補償方式保障了被徵收人可選擇的權利。因此,城西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符合法定程序。西寧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受理並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
2.關於切洛等154人上訴主張"城西區政府公共利益擴大化,違法對不涉及道路建設用地的師大南院4、7、8、9號樓違法徵收"問題。經查,為實施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西寧市城西區建設局分別於2015年8月25日、10月9日發布《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擴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告知書》、《關於暫停辦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相關審批手續的通知》,確定擬徵收範圍涉及師大南院1、2、3、5、6、10號六棟樓。2016年7月25日,西寧市城西區建設局發布《關於西關大街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事宜的通告》,項目徵收範圍擬增加至十棟樓。城西區征補中心於2016年9月14日發布《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師大南院房屋徵收安置補償的補充通告》,明確師大南院徵收紅線由原來道路紅線涉及的六棟樓,變更為現紅線範圍內十棟樓。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紅線圖標註"圖中紅線所示為城西區西關大街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範圍。"至2016年9月20日,因涉及4、7、8、9號樓徵收審批手續未辦理完成,城西區政府發布西區政字[2016]168號房屋徵收決定時,徵收範圍僅涉及師大南院1、2、3、5、6、10號六棟樓,並未涉及4、7、8、9號樓。另外。城西區政府是否對4、7、8、9號樓實施徵收及該行為是否合法對切洛等154人的合法權益也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其無主張的權利。因此,上訴人切洛等154人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關於切洛等154人上訴主張"城西區政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違法"問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國家機關在制定出台、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調查、科學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的系列活動。房屋徵收實際上是對被徵收人利益調整的重大決策,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查,城西區政府提交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會議簽到表》顯示會議時間為2015年11月24日,區委區政府、環境保護、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相關同志參加會議,並在簽到表簽字確認。因此,城西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針對該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組織了調查論證,並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預判了可能出現的風險並提出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城西區政府通過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基本達到了規避、預防、控制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的目的。即使召開會議與形成報告的時間不符,也並不影響徵收決定的合法性。加之城西區政府提交的照片雖在其上方列印了日期,但就該日期的準確性無法查證,且並不能據此認定召開風險評估會議的時間為2016年1月11日。因此,上訴人切洛等154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關於切洛等154人上訴主張"城西區政府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沒有專戶存儲"問題。為保證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全面及時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本案中,切洛等154人主張《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暢通西寧三年攻堅行動計劃城市道路外環內網建設方案的通知》及《西寧市"緩堵保暢"三年攻堅行動計劃城市道路"外環內網"建設項目表》均顯示拆遷費及其他費用4.43億元,而城西區政府提交的銀行憑證只有2億元。經查,上述文件中顯示的系估算總投資,且4.43億元包括拆遷費及因道路建設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西寧市政府寧政辦[2015]126號《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西寧市2015-2016年房屋徵收(拆遷)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西寧市2015-2016年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表》顯示:西關大街及周邊支路道路工程安置資金為21172.5萬元。城西區政府提交的銀行憑證為2億元,且為實現產權調換,城西區政府配備了安置房源,上述措施足以保障被徵收人及時足額獲取補償。切洛等154人雖然主張城西區政府對4、7、8、9號樓住戶給予的貨幣補償必然擠占了1、2、3、5、6、10號樓徵收補償款,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上訴人切洛等154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關於城西區政府上訴主張"評估機構選定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明確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是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決定等對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徵收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行政行為,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不產生獨立的法律後果,亦對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只有在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斷該行為合法性時,需要審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其中即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經過協商、投票或搖號抽籤,是否簽訂評估合同、初評報告是否公示等。且本案中切洛等154人亦未直接針對評估機構選定程序違法而請求撤銷或確認該行為違法。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評估機構選定程序違法,責令城西區政府採取補救措施不當,應予糾正。城西區政府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但基於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城西區政府在評估機構選定時確實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應在今後徵收補償工作予以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青01行初5號行政判決第一項,即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於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西區政字〔2016〕168號《關於西關大街延伸段道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訴訟請求;
二、維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青01行初5號行政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西寧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寧復[2016]58-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三、撤銷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青01行初5號行政判決第三項,即確認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違法,由被告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對評估機構的選定採取補救措施。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切洛等154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富梅
審判員 韓英俊
審判員 李成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郝 洋
版權聲明:文章原文來自第一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轉自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