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邊的12333 | 用工模式大不同:全日制用工VS非全日制用工

2024-11-01     江南水鄉生活見聞

小A

真羨慕你呢,下午在咖啡店工作三小時就行了,不像我得在公司從早干到晚。

我這種啊叫做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覺得靈活自由。 你這種全日制用工時間長些,但簽勞動合同,各項社會保障齊全。

小B

在我們的工作生活中,

常常會聽到「全日制用工」和

「非全日制用工」的說法。

這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01

工作時間

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照國家法定工作時間,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02

勞動合同的訂立

全日制用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六十九條。

03

試用期的約定

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

04

勞動報酬

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政策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05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全日制用工:關於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可以查看我們的往期內容( 一「字」之差大不同:經濟補償金VS賠償金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了解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對於用人單位合理安排用工形式,

以及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希望通過今天的科普,

能讓您對這兩種用工形式有更清晰的認識!

來源:宣傳中心

編輯:孫瑋

審核:徐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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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b44fcadfda81988b2a6ef3e5af82f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