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打擊虛開發票專項行動的展開,越來越多的企業因為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到稅務機關的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很多企業都面臨同樣的問題:貨物交易是真實發生的,貨款全部支付,但因為接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上游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發票,發票對應的成本不允許稅前扣除,造成企業稅負變大。
同志,這幾張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讓抵扣,我理解,可是我的確是發生了真實的業務,不能因為這幾張發票被定性為虛開發票就不讓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呀?
不要著急,你聽我和你慢慢道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出台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有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為了貫徹「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從加強企業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的角度,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出台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1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明確了「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旦被認定為虛開發票,是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針對這種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情形,《辦法》中提出可以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或其它外部憑證。如果企業在補開、換開的過程中,因為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的,可以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2兩種途徑證明支出真實合法
在實際運用中,只要能符合前三項即可認定為支出真實,允許稅前扣除。所以企業在交易真實的情況下,一旦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定性為虛開發票,主要有兩種途徑證明支出真實合法:
1.如果對方企業存續,可在彙算清繳期內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果彙算清繳期已結束,企業應在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
2.如果對方企業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可以憑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等途徑,證明支付真實性。
當然,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還是要加強財務管理,不要存在僥倖心理,避免涉票、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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