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孫楊(左二)在聽證會上。 (新華社 阿蘭·格羅克洛德/圖)
孫楊藥檢案被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庭(CAS)之後,判決於近日公布,孫楊被禁賽八年。令許多人疑惑不解的是,為什麼孫楊在國際泳聯內部召開的第一次聽證會中取得了勝訴,僅一年以後,卻得到完全相反的重判。
藥檢事件發生兩個多月後,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瑞士洛桑針對此事舉行了聽證會。這是對孫楊藥檢事件的第一次審理,聽證會持續了13小時。結果於2019年1月3日公布,裁定孫楊沒有違規。
實際上,這是一場險勝。國際泳聯長達59頁的裁決報告里寫道,這是一個「勝負難分」(close-run)的決定——後來據媒體披露,國際泳聯內部就此事進行的投票,贊成和反對的票數十分接近。裁決書罕見地單辟一章,對運動員提出了警告,兩次形容孫楊的行為「愚蠢至極」(foolishintheextreme),「運動員等於是把自己整個運動生涯維繫於一場賭博……這在反興奮劑委員會看來是愚蠢至極的」。
隨後,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將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共同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庭(CAS)。2020年3月4日,CAS公布了78頁的裁決書,案件細節公之於眾,釋疑了藥檢案的諸多疑雲。
檢測人員究竟有沒有資質?
在兩次審理過程中,雙方始終爭論的焦點是檢測團隊的資質問題。2018年9月4日當晚,對孫楊進行檢測的人員一共有三位,分別是主檢官、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受僱於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主檢官出示了主檢官證明文件,以及國際泳聯給其公司的一封2018年度授權書;采血助理出示了護士資格證;尿檢助理出示了個人身份證。
孫楊方提出,每位檢測人員都應該提供授權書,而不是一封通用的授權信。孫楊在聽證會上比喻,「如果說半夜,一個沒有證件的警察要對你執法,請問你會相信他嗎?」
依據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第5.3.3條規定,樣本採集人員要出示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officialdocumentation),以證明他們是經授權來採集運動員的樣本,例如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信。
對這條規定的解讀是一審勝訴的關鍵。一審中,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認定,「官方文件」是一個複數概念,應該為每位工作人員單獨授權,並且官方文件至少要清晰地展示樣本採集機構和檢測人員之間的關聯。
WADA標準與協調部副主任肯普(StuartKemp)曾負責起草並參與ISTI標準的審議,在第二次聽證會上,他作證稱,只需要一份通用的授權文件即可。
另外,自2012年來,IDTM公司一共對孫楊進行了60次賽外檢測。仲裁小組認為,孫楊不能證明,在前59次檢測中,檢測人員曾出示過除通用文件以外,具體的、個人的授權信。
孫楊對血檢助理、尿檢助理的身份資質也分別提出了質疑。
孫楊一方在聽證會上提出,血檢助理的護士執業證是在上海註冊的,不能在杭州異地采血。仲裁小組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在檢測當晚有人指出過這個瑕疵,孫楊當時不是因這個理由終止採集,因此,這是一個事後才提出的回溯性觀點。
至於尿檢助理的身份,新華社事後披露了一封他的手寫自述,其中稱自己只是一個建築工人,「從來沒有人對我進行什麼興奮劑檢查培訓,我也沒必要接受這種培訓」。
而在聽證會上,IDTM公司提供文件證明,事實上這位尿檢助理此前執行過10-20次藥檢任務,並於2018年1月簽署了採集工作的《保密聲明》。
仲裁小組注意到了自述信和保密聲明的矛盾之處,但他們認為較早的《保密聲明》更可靠,因為那在糾紛的七個月之前就簽署了,而且建築工人的職業與尿檢工作沒有衝突,「日常工作與反興奮劑無關,只是兼職擔任尿檢助理,這不是什麼不可思議的事情」。
這位尿檢助理當晚穿著隨意、對孫楊拍照,這些行為是孫楊不配合檢測的理由之一。仲裁小組認為這是「完全不合適和不專業的」,但是並不構成中止整個檢測環節的正當理由。
證人遭受威脅?
值得注意的是,裁決書中多處提到孫楊一方涉嫌威脅檢測人員。其中稱,「運動員否認對本案證人進行恐嚇威脅,但承認他的母親和血樣採集助理和興奮劑檢測助理兩人取得過聯繫,但只是為了收集進一步信息並尋求幫助,沒有試圖威脅對方。」
2019年6月24日,WADA要求仲裁法庭命令,禁止運動員及其律師、家屬、代理人與作為本案重要證人的檢測人員進行直接或間接接觸。WADA提供了主檢官和血檢助理的證詞,表示他們已經被孫楊身邊的人找到,「威脅他們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他們擔心如果出庭作證,將遭到報復。
9月,仲裁庭通知各方當事人,禁止披露血檢助理的個人信息或修改其證詞。如果證人不願意親自作證,仲裁庭會保護她的「自由作證權」。
10月30日,WADA向仲裁法庭報告,血檢助理遭到了恐嚇,WADA要求仲裁庭發布命令禁止恐嚇和披露隱私的行為。
12月5日,WADA再次通知仲裁庭,發生了恐嚇或聯繫證人的行為。由孫楊母親錄製、拍攝了主檢官和血檢助理的視頻被公開傳播,「很可能是運動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還有人代表運動員,聯繫了血樣助理的工作醫院的最高領導。12月9日,仲裁庭再次作出禁止接觸證人的指示。
12月15日,孫楊發布了一條微博:「年底了,大家都在總結頒獎,我也很想給主檢官楊××發個獎,理由如下:你煞費苦心扭曲事實,一手導演了這一出轟動全世界的戲,因為你的所作所為,我的清白、中國體育打擊興奮劑的努力、國際組織和IDTM的公信力受到了非常嚴重的損害,配得上一個『2019年度最具殺傷力人物』獎。」
WADA報告此事,指控運動員在社交媒體上對主檢官進行恐嚇報復,孫楊辯稱,他沒有提到興奮劑檢查官的名字,因此不應該被視為是企圖恐嚇和報復。
第一次聽證會上,主檢官通過Skype視頻遠程作證。而在第二次聽證會中,三位檢測人員都沒有出席。
判決結果公布當晚,孫楊在擁有三千四百多萬粉絲的微博上公布了檢測人員簽署的書面文件以及檢測當晚的視頻,對他們的個人信息、肖像沒有做任何遮蔽處理。直至3月4日,孫楊才將其刪除。
「他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和一審裁決書類似,在CAS的裁決報告中,多次對孫楊的個人表現提出了質疑和批評。
報告指出,「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運動員試圖將責任推卸給他的支持團隊,他在聽證會上曾表明支持團隊建議他這樣做。」孫楊多次表明,檢測當晚他諮詢了中國游泳隊隊醫巴震、浙江省反興奮劑副主任韓照岐和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的建議。
而在過往的判例中,CAS已經確定了一項原則:運動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推卸給團隊。「若運動員的這種個人責任沒有得到系統和嚴格的執行,它將給隨行人員或不誠實的官員留出空間來不當施壓,這最終會傷害運動員並侵害其自由,還有可能煽動不道德的運動員試圖利用隨行人員或他人作為自己行為的替罪羊。」
因此,仲裁小組「毫不猶豫地得出結論」,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第2.5條——干擾興奮劑檢測中的任一環節。
在這個基礎上,裁決書又指出,「令人驚訝的是,在他作證的過程中,運動員絲毫沒有對他的行為表示任何悔意,或者表達事後來看,採取不同的行動可能更可取。相反,隨著仲裁的進行,他寸步不讓並最終將其中明顯的過錯歸咎於他人。」
在聽證會的最後陳述環節,由於對翻譯不滿,孫楊突然從旁聽席上邀請了一位不明身份、未事先通知的男士在他身旁入座,擔任即席翻譯。
「他似乎認為沒有必要徵求仲裁庭的同意,或以其他形式方式表示對他人和程序權威的尊重。」裁決書寫道,「該運動員是世界級的運動員,擁有令人印象深刻的體育成就,但他並沒有凌駕於法律或法律程序之上的特權。這些規則應當平等適用於所有運動員,他也必須遵守。」
仲裁小組坦言,禁賽八年的確相當嚴格。但考慮到孫楊在2014年的違規前史,運動員本應該為了避免二次違規而更加謹慎,因此給出了這個判決。
(裁決書翻譯參考自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
南方周末記者 李慕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AMruHAB3uTiws8K0hV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