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木民營產權保護刑事辯護與控告論壇(第一期)主講嘉賓,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蔡元培老師分享相關內容,合木論壇將整理好蔡元培老師講義內容並進行分期連載。
當前為連載一的內容: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有哪些,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需要注意什麼,微信聊天能都作為證據等問題。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含義:視聽資料指以錄音、錄像、計算機磁碟等記載的音像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常見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特點
注意:
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1、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帳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介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016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凍結電子數據;
(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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