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輛價值三十多萬元的奔馳汽車,公司的老闆與員工對簿公堂,老闆稱員工沒有資格領取獎品,員工則表示老闆見財起意,想占便宜,還強迫自己簽署放棄車輛的承諾書,究竟誰是誰非呢?
一切還要從女子韓青青抽中大獎開始說起,韓青青是上海一家房地產經濟公司的前台接待員,公司和上海置天房地產開發商是合作的關係,抽獎活動正是置天公司舉辦,業務員帶客戶去看一次房,憑一張客戶確認單可以兌換一張抽獎券,2013年12月24日,韓青青去參加活動,開獎之前,她暗暗祈禱自己能中電動車也好。
原來本次活動的一等獎獎品是價值30多萬的奔馳汽車,二等獎是電瓶車88部,三等獎是演唱會門票1888張,毫無疑問,奔馳車是最誘人的,但韓青青並不以為這種好運氣會降臨在自己的身上,沒想到最後一等獎公布,正是她韓青青的名字,負責人告訴她,第2天準備好手續費和身份證,就能去4S店領取獎品了。
韓青青興奮不已,立刻回家和丈夫分享了這個好消息,夫妻倆開心地慶祝,完全沒想到後面的領獎之路困難重重。去提車時,工作人員忽然告訴她,主辦方稱這個車子不屬於她,韓青青很疑惑,難道開發商說話不算話?她立刻去問情況,開發商卻表示,讓她找老闆協商清楚。
這下韓青青才明白阻擋自己領獎的人是她所在公司的老闆段某,段某對韓青青以個人名義領取大獎奔馳汽車非常惱火,他認為韓青青只是個前台,又不是公司的銷售人員,她持有的用於兌換抽獎券的看房確認單是其他職員的,即使抽中了獎,獎品也該歸公司,而不是私人所有,她沒資格領獎。
正因如此,段某才找上了4S店和活動主辦方,4S店看主辦方的態度,而主辦方考慮到與該公司的合作關係讓他們雙方協商好再談領車之事。明明抽中了獎卻被老闆百般阻撓,韓青青也生氣,她是持有了其他同事的獎券,但多出來的是同事覺得中獎機會渺茫,才送給她的。
她手上有24張獎券,其中4張本就屬於她,因為她也做了帶客戶看房的經紀人工作,抽獎券既然是獎勵幫著賣房子的經紀人,那領獎資格自然也歸經紀人所有,活動當天她在獎券上籤了自己的名字,主辦方沒有任何意見,就是默認獎券都屬於她了,見自己中了奔馳車,老闆跳出來稱獎勵針對房產中介分銷商,不屬於個人,純屬見財起意。
而段某堅持認為韓青青是前台,去抽獎也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她本人沒有抽獎權利,所以禮品該歸公司所有,雙方爭執不下,情緒都很激動,就在韓青青中獎4天後,她帶著丈夫和朋友去公司問段某要工資,不料段某態度極差,雙方當場吵起來,韓青青的丈夫是個暴脾氣,當場就將段某打了頓。
這一打就打出了事,因為事後經鑑定段某構成輕傷,韓青青丈夫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丈夫被刑拘,讓韓青青很慌亂,她和段某的糾紛還沒結束,兩人數次爭吵,段某提出可以幫她將丈夫保釋出來,但要求她放棄領獎。
韓青青不太相信段某的說辭,果然,2014年1月17日她忽然接到個電話,是叫她去售樓處解決車子歸屬問題的,一到那兒韓青青便見段某也在,他一番威脅,叫韓青青在承諾獎品歸公司所有的承諾書上簽字,韓青青不得已簽下字後,段某拿著承諾書找到主辦方提走了車。
與此同時,當天警方也接到了報案,是韓青青的朋友看不下去報警的,她表示韓青青與段某因為車子的歸屬問題發生爭執,韓青青被威脅了,警方到場了解情況後沒有發現明確的韓青青遭人脅迫證據,便告訴她最好通過訴訟的方式去爭取權益,韓青青的丈夫因為故意傷害罪獲刑8個月,她也沒了什麼顧忌,直接一紙訴狀將公司、房產開發商和4S店都告上了法庭。
為了更加公平地判斷,法官進行了走訪調查,針對段某說韓青青不具備領獎資格的情況向主辦方置天公司了解時,置天公司表示獎品發放根據抽獎券,不區分公司和個人;此前之所以將奔馳車給段某,是因為他拿出了韓青青放棄的承諾書。法官認為,根據已知證據,活動獎勵經紀人,獎品原則上也屬於幫賣房子的經紀人。
韓青青也曾帶領客戶看房,獲得獎券,她完全具備抽獎權利和領獎資格,至於承諾書的問題,根據原告口述和警方所做筆錄等證據看,承諾書籤訂之前,韓青青的丈夫與段某產生肢體衝突受到刑事處罰,此後韓青青及其好友曾因與公司有爭執3次報警,第3次報警正是在承諾書籤訂當天,足以說明其與公司積怨十分深;
二來,韓青青未從這份放棄車輛的承諾書上獲得任何利益;三來,承諾書文字系電腦列印而成,僅簽名是手寫,未標明時間,形式有所欠缺;四來段某所代表的公司提供的委託告知書等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因此在韓青青與段某公司矛盾已深的情況下難憑這份承諾書就認定車輛歸屬。
其實承諾書本身符合條件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一般指一方對另一方承諾為或者不為某一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自承諾書到達對方時生效。現行《民法典》第137條就意思表示做出規定: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案中,因為承諾書被法院認定為效力存在瑕疵,基於雙方的訴訟地位與保護勞動者權利的考慮,法院最終判定由已經拿到車輛的段某一方返還原告韓青青奔馳車,或者等值的價款。
段某不服上訴後,二審維持了原判。為了一輛奔馳車,段某與自己的員工對簿公堂,鬧得顏面盡失,丟了格局,其行為顯得尤為可笑,本身無理在先,自然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