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24-08-20   中國證券報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2024年8月19日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杭州市西溪路128號新湖商務大廈11樓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付亞民先生主持,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的表決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會秘書虞迪鋒先生出席會議;財務總監潘孝娜女士列席會議。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於變更公司名稱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2、議案名稱:《關於變更公司註冊地址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3、議案名稱:《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關於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3為特別決議事項,已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通過。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律師:姚芳苹、黎澤泉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參加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表決結果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8月20日

上網公告文件

經鑑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報備文件

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