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行車超過60km/h被罰合法嗎?

2023-10-12     大邑檢察

原標題:高速路行車超過60km/h被罰合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而司機趙某卻因駕駛小轎車以75km/h的速度通過青銀高速河北境內的一山區路段時被抓拍,並受到罰款200元、記6分的行政處罰。

「高速公路的最高車速不能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我又沒超速,憑什麼罰我?」趙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趙某得到了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予以支持。然而,當終審判決作出後,公安交管部門不服,一方面仍未按照生效判決的要求撤銷對趙某的行政處罰,一方面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趙某到底該不該受處罰?

這道難題,擺在了檢察官的面前。

爭議

高速路行車超過60km/h被罰合法嗎

2020年8月30日9時30分,在青銀高速石太段約642公里的石家莊方向處,一輛小型轎車以75km/h的車速通過該路段。轎車司機趙某並沒有留意,公安交管部門在此處設有固定測速抓拍點位,並且,對該路段設置限速為60km/h。

「第二天,我的手機就收到了交管部門發送的處罰通知簡訊,告知我違法時間和地點,要求我在30日內處理。」趙某說。

交完200元罰款,被記了6分後,趙某很不服氣,向石家莊市鹿泉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安交管部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並提供對案涉路段設置限速60km/h的法律依據。

趙某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高速公路的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而根據公安部《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在限速低於60km/h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警告。趙某由此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對自己的處罰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撤銷。

公安交管部門則提出,青銀高速石太山區路段於1995年建成通車,設計時速為60km,且修建過程中沒有使用穿山隧道技術而是多採用高填方、深挖方等模式,設計標準較低,且該路段地處山嶺重丘區,地勢起伏劇烈,坡陡彎急,區域內道路及電力設施較多,車流密度大、車輛類型複雜,為保障行車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對該路段設置限速60km/h符合法律規定。

鹿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實施了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20%以上50%以下的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並依法送達決定書,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趙某對案涉路段設置最高車速為60km/h有異議,但該設置系公安交管部門以保障行車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綜合考慮後確定的,符合該路段實際通行情況。2020年10月,鹿泉區法院判決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對案涉路段設置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車速為60km/h,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所規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的限速標準相衝突。對被處罰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有明確的處罰依據,並與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對於能否在案涉路段上設置與高速公路限速標準相衝突的限速標誌,交管部門沒有提交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在限速60km/h的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不足50%的行為,能否突破公安部《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對於在限速低於60km/h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警告的處罰標準,公安交管部門也沒有提交明確的法律依據。公安交管部門對原告趙某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是《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8條之規定,而該條規定只是對高速公路超速行為作出處罰的一般性規定,不能作為本案行政處罰的依據。公安交管部門在沒有明確處罰依據的情況下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依法應予撤銷。

2021年8月2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鹿泉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撤銷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聽證

設置限速值應合理合法

公安交管部門不服二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於今年2月19日,向石家莊市檢察院申請對該案依法監督。石家莊市檢察院受理此案後,將線索移交給石家莊市鹿泉區檢察院辦理。

「該路段確實屬於山嶺重丘區,地勢起伏較大,趙某被抓拍處的攝像頭位於彎道下坡處。」3月8日,承辦檢察官到案涉路段進行實地勘查,重點查看了趙某被抓拍處的攝像頭設置位置、限速標誌牌、高速公路路況及車輛通行情況等。通過實地勘查和審查案涉路段設計材料並聽取行政機關的意見,檢察官對案涉路段有了全面、直觀的了解。

承辦檢察官去實地調查核實。

勘查現場後,承辦檢察官分析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對案涉路段設置的最高車速為60km/h,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的規定相衝突。並且,在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生效後,公安交管部門在其管轄的青銀高速山區路段仍全程限速60km/h,並對超過規定車速20%以上、50%以下的行為繼續給予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2022年8月16日9時50分,尚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通過案涉路段,當時的行駛速度為73km/h,公安交管部門對尚某同樣作出了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決定。尚某不服,已起訴至鹿泉區法院。」承辦檢察官舉例說。

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涉及不特定的多名行政相對人,案件的處理結果影響範圍廣,如處理不妥會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該案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3月17日,鹿泉區檢察院就此案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趙某、尚某及部分大車司機以及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青銀高速石太山區路段設計單位代表等均到場參加聽證,聽證會還邀請了人大代表、律師和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本案的訴訟經過、爭議焦點,展示了現場路況圖及測速點情況,並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介紹和解讀。

公開聽證會現場。

在討論案件的過程中,雙方辯論十分激烈——趙某、尚某等司機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違法,於法無據,應當認定無效;公安交管部門則認為,設置限速是基於道路的設計時速、道路條件、道路的交通事故情況等綜合考慮,對案涉路段設置60km/h的最高車速後,事故率大大降低。青銀高速石太山區路段設計單位代表提交了案涉路段的相關設計材料,對設計時速的設置作出了解釋;到場的大車司機也陳述了限速後的通行感受:雖然事故率降低了,但通行效率也較低。聽證員們隨後依次發表了聽證意見,認為該條公路在經過改造提升後,如果仍按原設計標準設置限速值,不合情理,應依照法律規定設置限速值;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該路段進行充分分析和研判,對於違章較多的情況分析原因並提出解決對策,不應當一罰了之。

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在充分聽取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和聽證員的意見後,當場表達了與趙某達成和解的意願,在聽證會結束後即向石家莊市檢察院撤回監督申請。

解題

檢察建議推動改善道路通行條件

「法院生效判決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機關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是職責所在,應當維護生效判決的司法權威,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今年4月10日,鹿泉區檢察院向公安交管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指出在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公安交管部門在同路段又作出相同的處罰決定,顯然與判決要求相衝突,應當予以撤銷並停止對同等情況進行處罰;對於案涉路段限速值的確定和限速方式的選取沒有嚴格執行限速標準,在限速值與設計速度不一致時,未根據運行情況和現場實際,按標準進行充分論證,導致限速值設置得不夠科學。

針對上述情況,鹿泉區檢察院提出兩項檢察建議:一是撤銷對尚某等同等情況駕駛人員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提升服務理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轄區高速公路的通行條件,對於條件受限的特殊路段,科學設定限速值,妥善處理安全與效率的關係。

公安交管部門採納了檢察建議,及時撤銷了對尚某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尚某已於4月18日向法院申請撤訴。

目前青銀高速石太路段改造提升工程正在施工中,改造後該路段設計時速擬定為80km。

公安交管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5月31日,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該部門已撤銷同類處罰6200餘件。據記者了解,相關部門已啟動對青銀高速石太段的改造提升工程,改造後,案涉路段的設計時速擬定為80km。目前,該路段正在封閉施工中。

(來源:檢察日報·政和周刊 作者:劉文暉 肖俊林 申曉璐)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39240c8c7369ecb47dfb73294e70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