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執行四千多萬元借貸糾紛案——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之七

2020-04-23     每日甘肅網

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朱婕

案名: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康迪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和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康迪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和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甘民初35號民事判決,判決和龍公司應給付金昌水泥公司25763956.8元。同時,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甘03民初3號民事判決,判決由康迪亞公司應給付金昌水泥公司15559680.78元。後該兩案進入執行程序,因兩案為同一申請執行人,兩案合併執行,總執行標的為41323637.58元。在執行過程中,經向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仍不履行義務,亦未申報財產狀況。經法院執行人員三赴南京、鹽城等地走訪調查,並依法凍結查封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銀行帳戶、名下所有不動產價值數億元。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提出公司資金緊張,暫時無法一次性償還欠款。執行法院在與雙方當事人多次協商溝通後,金昌水泥公司同意被執行人分期支付欠款。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於2019年1月、2月、3月底分別支付1000萬元,剩餘款項11323637.58元,金昌水泥公司與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於2019年6月18日達成一致意見,康迪亞公司、和龍公司承諾支付案款1000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371265元,已於2019年7月15日全部履行完畢。

二、執行結果

本案執行標的41323637.58元,全部執行到位。

三、典型意義

近兩年來,受經濟下行壓力影響,許多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經營困難。在這種客觀環境下,對於個別因資金暫時短缺、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執行時應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罰款等強制措施,而是採取「放水養魚」的執行方法,維持企業正常生產,通過引進外來資金、合作生產等辦法逐步兌現債務,避免因機械執行,給企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本案執行過程中考慮到了案件當事人的特殊困難,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就案件的執行進行協商,耐心平息申請人的激動情緒,建議被執行人制定還款計劃,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案件得以平穩執行,同時,還為雙方當事人今後的進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礎。該案較好地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立足審判、執行工作,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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