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某商貿公司組織多名員工聚餐。其間,一名員工酒後不幸身亡。該員工家人將公司及一同聚餐者訴至法院。近日,安慶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11月19日15時許,安慶某商貿公司的劉某與一主管商議,因旺季期間員工較辛苦所以當晚聚餐犒勞,隨後劉某通過微信群發布聚餐通知。當日19時許聚餐開始,至21時許結束,人員有劉某、程某等9人。席間有3人未喝白酒,其他6人則共飲了3瓶白酒,有過相互敬酒但無強勸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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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後,因劉某和程某出現醉態,由同事攙扶至公司的倉庫休息照看。次日凌晨4時左右,留守人員呼喊程某發現其沒有反應,便撥打120。當日7時許,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事發後,程某的家人將公司以及共同聚餐的其他人起訴至法院。
對此,該公司辯稱,此事與公司無關,聚餐是私人活動,無證據證明劉某是代表公司行為或根據公司的指示行為,更不是履行工作職務或工作需要。
飯局參與者辯稱,事發當晚酒局的組織者是公司,參與人員均是公司部門員工,從飯局組織及飯後結帳看,劉某代表公司。公司應對此事負責。
對此案,安慶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可認定該公司對員工的工作休息時間安排考慮不周,組織安排的工作聚餐對飲酒未作限制,對突發情況未做到及時有效處理,因此,該公司及聚餐人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責任。
法院認為,程某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應熟知,對聚餐中大量飲酒將可能產生的後果應能預知,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程某自行承擔15%的責任,一起聚餐且飲酒的人承擔10%的責任,另外5%的責任由剩餘人員承擔。近日,二審法院判決,該商貿公司賠償57萬餘元,劉某等共同飲酒人賠償8萬餘元,其他人共同賠償4萬餘元。
發生這樣的事情,誰都不願意看到。每年到這個時間段,各家公司都會有年會聚餐,大家一定要謹慎當心!對此,你有什麼看法?還敢聚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