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案件中購買保函的費用應由誰負擔

2019-12-18     河北高院


財產保全案件中購買保函的費用應由誰負擔

【案情】

張某結欠李某7萬元借款未還,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為避免張某採取轉移財產等行為,李某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過程中,李某花費了600元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函,為其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李某購買保函的費用應由被告張某負擔,正是因為張某的違約才致使李某起訴,故保函的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李某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提供房屋、銀行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擔保,現要求被告支付保函的費用加重了被告負擔,且保函的費用並不屬於案件受理費,故該筆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本案中,原告可以採取其他的諸如提供房屋、保證人、銀行存款等靈活性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其自行購買保函是其個人行為,應由其本人承擔保函費用。另外,購買保函並不屬於案件受理費用之列。

綜上,因財產保全購買保函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財產保全費應由被告負擔。

來源:中國法院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K1NF28BMH2_cNUg1w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