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捕撈海蜇被判刑

2020-04-04     寧波日報

本報訊(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陳穎智)明文規定禁止在休漁期、禁漁區內捕撈。但總有一些人心存僥倖,觸碰法律的底線。日前,經慈溪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宣判,葉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

2019年7月11日早上5點多,葉某駕駛漁船從慈溪市新浦鎮半掘浦閘口出發,往東北大約6海里的海上放網捕撈海蜇。當天下午五六點,他收網撈上來約350公斤海蜇。當晚8點許,葉某在半掘浦閘口被慈溪漁政部門查獲。

「這段時間是禁漁期,原來在2019年7月15日之後可以持特許捕撈證去捕撈海蜇的,但我們當時沒拿到證,是偷偷開船出去的。」「我用毛竹框撐開網具,並用兩根固定在水裡的毛竹為樁定置在水中,讓水流把海蜇衝到網囊里。」經測量,葉某使用的5頂網網目尺寸為0.9厘米,根據《農業部關於實施海洋捕撈准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東海海域海洋捕撈過渡漁具類張網最小網目尺寸為3.5厘米。涉案網具屬禁用網具。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加強伏季休漁期海蜇專項捕撈特許管理的通知》,在伏季休漁期捕撈海蜇需具有海蜇專項捕撈特許,並應當在特許期內,使用規定的網具進行捕撈。我省2019年確定的海蜇捕撈特許期為2019年7月15日12點至7月25日12點。被告人葉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今年的海洋休漁時間將從5月開始持續到9月。」檢察官提醒,請廣大漁民遵守相關規定,切不可因小失大,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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