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sinan
過去14周里,香港警方在鎮暴行動中遇到最頻繁的指控之一當屬「過度使用武力」。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8月以中英文刊發文章,要求香港警方「應當自我克制」:「香港警察應該停止對該城市民主運動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遵守有關集會執法的國際標準。」
但結合國際標準和香港法律而言,「人權觀察」組織的「指控」無疑缺乏客觀性。儘管不排除個別警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合規之處,香港警方整體在鎮暴過程中對武力的使用,並無失當。
而在人道主義考量上,港警也優於法、美、英等傳統「民主自由大國」警方的水準。香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9月8日在接受香港媒體採訪時就表示,「香港警隊克制、有專業水平,呢個評價是成立的(這個評價是成立的)」。
一
「人權觀察」組織和部分香港及歐美媒體批評「港警過度使用武力」時,大多援引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以下簡稱「《基本原則》」)為自己背書,其中主要涉及:
1.條約序言第五條,「執法人員只有在必要時才能使用武力,並且在履行職責所需的範圍內」;
2.一般規定第四條,「執法人員只有在非暴力手段無效或無法實現預期結果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武力和槍械」;
3.特別規定第十條,「執法人員在不得已使用槍械前,必須明確表明身份,並給出即將使用槍械的警告,且該警告必須被有效傳達」。
以上三條基本上構成了香港社會部分群體抨擊警隊的核心內容,其根本在於警方是否是在必要時使用武力。但《基本原則》中對於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必要時刻」並未作出詳細定義,而反對港警的聲音,例如「人權觀察」組織就以一般規定第四條作出限定,即「必要時刻意味著窮盡非暴力手段」。
與此同時,這些聲音又無視警方在鎮暴過程中的具體情況,一味強調「無限制地窮盡非暴力手段」,甚至不惜以警員的生命與安全作為代價。
以8月15日的警方記者會為例。當天,有外媒質疑「為何要發射催淚彈,而不是使用非暴力手段驅散」,「警方是否過度使用催淚彈」?港警回應稱,執行清場行動的防暴警察持續遭到強力雷射和鋼珠彈的襲擊,人身安全面臨嚴重威脅。
警方現場反問,「行埋去驅散,唔知會中幾多鋼珠(走過去驅散,不知道會被打中多少鋼珠彈)」;「與其質疑我們為什麼發射催淚瓦斯彈,為什麼不問問示威者為何要在鬧市區里發射可致死的鋼珠彈」?
往好了說,無論是「人權觀察」組織,還是這些媒體記者,對於警方使用武力鎮暴的必要性存在一種極度無知的理想主義認識。往壞了說,這就是一種對港警的逆向歧視。
而這一點,恰恰違背了《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序言開篇第一、第二條就強調,「執法人員的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服務,因此有必要維持並在必要時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與地位」,「對執法人員生命和安全的威脅必須被視為對整個社會穩定的威脅」。
因此,評判警方是否合理使用武力的國際標準,不應局限於「非暴力手段」,而應建立在保障警員安全的「最低限度武力」之上。然而最低限度武力又該如何界定?
二
最低限度武力的複雜性在於它是個「動態概念」,指在保障警員安全的同時,所選取可滿足鎮暴效果的最小武力使用程度。其範疇主要包括警棍、胡椒噴劑、催淚瓦斯彈、橡膠子彈、布袋彈、水炮等非致命、非致殘,且對人體無長期影響的武器。
首先,最低限度武力不等於「不使用致命性槍械」。《基本原則》特別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執法人員在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迫切威脅時,可以使用槍械。換言之,最低限度武力在必要時也可以包括實彈槍械。
以「825荃葵青遊行」為例,當晚數名港警在二陂坊地區遭到暴徒使用鐵棍襲擊,中途還被暴徒投擲鑄鐵欄杆。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之際,警員迫不得已鳴槍示警。
部分境外媒體無視港警當時所面對的嚴重襲警事實,而聚焦於抨擊警方「過度使用武力」,相關論斷明顯缺乏合理認知。
縱觀歐美國家,任何對警察的襲擊都屬於嚴重的刑事罪責,遑論對警員造成生命安全威脅。在美國,警官可第一時間無條件擊斃襲警者,且被擊斃的襲警者會被認定為「自殺」,全稱為「有警察協助的自殺(Suicide by Cop)」,因為美國社會的共識是,任何有正常智力和感知能力的公民都必然清楚襲警的嚴肅後果。
但在港警遇襲事件上,這些媒體又對警方使用武力鎮暴的合理性,乃至被《基本原則》所賦予的使用武力自衛的權利保持緘默。正如香港《英文虎報》(The Standard)所呼籲,港警不應被妖魔化,以「雙重標準」對警方的武力使用作出要求,不僅愚蠢,而且高度不負責任。
其次,《基本原則》一般規定第二條規定,「執法人員應配備防護裝備,如盾牌,頭盔,防彈背心和防彈運輸車輛,以減少使用武器的需要」。由《基本原則》的這一條可推斷出,「最低限度武力」和「警員安全」成反比,即隨著警員安全的提高,最低限度武力應隨之降低。
鎮暴效果不是越大越好,這正是最低限度武力標準的意義所在,「剛剛好」恢復社會秩序,同時又不對無辜市民造成過量傷害,正所謂不放過任何一名暴徒,也不為難任何一個好人。
而為了達到合適的鎮暴效果,警員一方面需要防護得當,另一方面應該採取適當的武力,這就是最低限度武力。
在警員防護欠佳的情況下,首先應當對其予以提升,達致警員安全,獲得適宜的鎮暴效果。當警員防護已經達到極限,「加無可加」,但仍未有效鎮暴,此時警方應選取更具威懾力的武器,從而應付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更具破壞性的暴亂。
因此,為了判斷港警當前是否使用了合理的最低限度武力,我們需要對當前香港防暴警察的防護程度和警方整體的鎮暴效果有一個基本了解,看前者是否仍有提升的空間,看後者是否過量。
回顧過去14周,不難發現,港警在鎮暴行動中,已經將防暴警察的防護程度提到了力所能及範圍內的極致:全覆蓋頭盔、長盾、全身護具、裝甲車等等。警員防護能力的提升空間畢竟有限,防暴警察能穿戴的護甲總重量也不是無限的,面對暴徒纏著鐵鏈的磚頭和汽油彈依然難以招架。
與此同時,面對不斷升級的暴力衝擊,港警整體鎮暴的效果不僅沒有過量,反而不時顯得「捉襟見肘」。換言之,香港警方對於最低限度武力的升級十分克制,在武力和人道主義的抉擇上明顯向後者偏斜,甚至有過度偏斜之虞,已經到了低於理論上真正的「最低限度武力」的程度。
三
但與其說這是「香港警隊的無能」,不如說是港府沒有為了單純控制局勢而一味升級武力,反而以犧牲警員安全和鎮暴效果為代價,使用儘可能低的暴力手段,為彌補社會分歧營造必要的空間。
遺憾的是,香港警方的克制和忍讓似乎被暴力示威者誤讀為「軟弱」。有香港媒體指出,假如「港警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屬實,「港警又如何會無能到讓衝擊持續至今,而不是早就將武力升級,甚至使用更激烈的武器,不讓激進示威者衝擊完就輕鬆離場」?現實中使用過激武器的,反而是暴徒一方。
面對致命性的暴力衝擊,港警依舊保持著高度克制。自8月起,暴力示威者越發頻繁地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至8月最後一個周末更是達到超過100枚的規模。這些燃燒彈不僅導致了警員的受傷,更落在街坊及記者人群之中,若不是警隊和消防處全力撲救,殃及無辜恐怕難以避免。
早在1980年10月10日,聯合國就以「燃燒類武器不僅具有很強的殺傷力,而且受傷者非常痛苦」的人道主義理念為基礎,通過了《禁止和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的議定書》。條約規定,「『 燃燒武器 』 是指任何武器或彈藥,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一種通過化學反應在擊中目標時引起火焰、熱力、或兩者兼有的物質,以便使擊中的目的物燃燒或引起人員的燒傷」。
參照這一定義,暴徒肆意使用的汽油彈完全符合燃燒武器的範疇,而燃燒武器更是被《議定書》嚴格禁止在平民聚集地使用。這些暴徒和他們手中的汽油彈不僅威脅著港警的人身安全,同時也構成了對周圍居民的嚴重生命威脅。
8月31日,暴徒在特區政府總部附近使用汽油彈導致了嚴重火災,「火光熊熊,傳出兩次爆炸聲,火焰高至人行天橋,火勢橫跨兩邊行車線,觸及建築物」。而當警方為了撲救火勢而驅散暴徒時,他們卻再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須知,《基本原則》中允許使用槍械射擊的條件極其苛刻。但這種在警察屢次舉旗警告後仍繼續使用汽油彈的行為,近乎「完美」地符合了這一條件:「在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迫切威脅,阻止或導致嚴重傷亡的罪行,逮捕具有上述威脅性且拒捕的危險分子,或者阻止其逃逸,且在開槍射擊以外的手段均無法達成目的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被允許開槍。」
即便在這樣的暴力局勢下,香港警方依然選擇使用非致命性子彈和催淚瓦斯彈對這些近乎恐怖分子的暴徒進行驅散,而沒有發射實彈。如果這樣仍要被某些人指責為「過度使用武力」的話,港警在他們眼中究竟要如何鎮暴才算是「克制」?
四
另一方面,《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本身屬於國際法範疇,以國際法來評判中國主權之下的香港警察是否「過度使用武力」明顯違背了聯合國憲章精神。以國際法論之,主權高於國際法,主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都不依賴國際法而存在,從屬於主權的警察執法權力自然也被囊括在列。
事實上,《基本原則》對此予以了肯定。一般規定第一條就強調,「各國政府和執法機構應通過並執行執法人員對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枝的規則和條例」,相關規則的制定權和審查權力在於各國政府和執法機構。
因此對於港警是否過度使用武力,真正的評判標準在於港府和香港警察機構指定的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
查閱香港警務處和港媒資料可知,香港《警察通例》存在第29節,即「武力於槍械的使用」。但警方因該章節「涉及行動細節」而拒絕予以公開。但綜合香港警察學院的《槍械導師考試大綱》和2009年「Limbu被射殺案」中港警向法院提交部分《警察通例》內容以及《警隊程序手冊》,可以得出:
《警察通例》第29條要求「全體香港警員必須自律、克制,須有絕對需要並無其他辦法執行合法任務時方可使用武力,且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限度,一旦達到目的後,武力必須停止」。而針對武力使用的具體情況,《警察通例》第29條構建了一個「武力使用進階列表」。
1.如遇非言語方式作勢及威脅,警方可設置鐵馬並進行口頭勸喻;
2.如遇言語對抗,如口頭抗法及惡言相對,警方可設置鐵馬、進行口頭勸喻並召喚增援;
3.如遇消極抵抗,即無實際威脅和妨礙,警方可溫和拘押;
4.如遇頑強對抗,且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警方可使用胡椒噴劑等強硬武力;
5.如遇暴力攻擊,即現場出現毆打現象,但無嚴重受傷之虞,警方可使用警棍等中級武力;
6.如遇致命攻擊,即毆打意圖致人死亡或嚴重受傷,警方可使用致命武力槍械。
與此同時,《警察通例》第29條明確規定,警務人員可在a)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b)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c)平息騷動或暴亂時使用槍械。
不難發現,《警察通例》第29條與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原則相符,論述高度一致,對警察執法期間武力的使用做出了嚴格規定,回顧過去14周,港警在鎮暴過程中,整體上也嚴格遵守了相關章程。
以「818維園集會」為例,當天示威者未出現大規模襲警或圍攻警署事件,僅進行「流水」式遊行,雖仍屬於大規模違法集會,對公眾秩序和安全構成了切實威脅,但港警採取了溫和手段予以戒備,既未使用警棍驅散,也未使用催淚彈或非致命子彈。
以「824荃灣大遊行」和「825荃葵青遊行」為例,警方僅在清場行動中使用催淚彈,且每次發射前都會三番四次打出旗幟進行警告。警方也僅在出現暴徒大規模衝擊或投擲有殺傷力的雜物和汽油彈時使用布袋彈、橡膠彈及胡椒彈等非致命子彈,進行「點清除」,以免除警員和周邊無辜人群出現傷亡。而暴徒一旦後撤或散去,警方也會立即停止使用武力,並避免過度追捕導致的潛在踩踏事件。
此外,截至9月4日,香港警察在鎮暴過程中已有超過220人受傷,其中包括足以構成「致命攻擊」的嚴重受傷、燒傷以及刀傷。在此情況下,警方依然沒有對暴徒使用致命武力。
以「813機場暴徒圍攻警員事件」為例,有警員在暴徒逼至角落使用鐵棍等致死性武器猛烈擊打,暴徒甚至一度企圖搶奪警員配槍,在此情況下,該警員仍舊保持克制而並未開火,僅使用槍械將暴徒逼退。
近似的例子還包括「731葵涌警署外警員使用長槍逼退暴徒事件」,當日一光頭警司遭到十數名暴徒圍攻,最後迫不得已使用雷明頓長槍解圍,但全程也並未開火。
可笑的是,對於類似事件,部分香港媒體和歐美媒體無視暴徒的襲警行為,且看不到警方對於使用致命槍械的克制,反而指責警方在拔槍前「沒有預先給出足夠的時間進行警告」。
姑且不討論施暴中的暴徒能否聽得進去警員的警告,事實上就連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也明確規定,「執法官員面臨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死亡或嚴重傷害威脅時」,可以不進行警告而直接使用致死性槍械。
事實上,在非緊急情況下,港警鎮暴中對於使用包括槍械在內的一切武力有著明確的警告流程。任何一組防暴警察在出勤過程中都會隨行一到兩名旗手,通常攜帶六面不同的大幅警告旗幟:
1.淺色旗,上書「警察封鎖線,不得越過」;
2.黃旗,上書「你現正違反法例,你可能被檢控」;
3.藍旗,上書「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請即散去,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
4.紅旗,上書「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5.黑旗,上書,「警告 催淚煙」;
6.橙旗,上書「速離,否則開槍」。
港警在清場行動中會根據現場情況,多次打出相應旗幟明確以對示威者進行警告。以發射催淚瓦斯彈前的黑旗為例,從打出黑旗到發射,如若沒有緊急情況發生,通常會間隔10到15分鐘。與此同時,港警還會在現場通過高音喇叭進行口頭警告,並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相關通報,敦促清場地點附近的示威者和無辜市民離去。
整套流程下來,沒有獲悉警方警告的機率極低。現場的暴力示威者也多半會根據警告而做好「準備」。每每警方打出黑旗後,暴徒們往往和防暴警察同一頻率換上防毒面具。某種意義上,這也體現了港警對於示威者的人道主義關懷,在驅散行動中絕不以「殺傷」作為第一目標。
香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9月8日在接受TVB採訪時就表示,指責警方過度使用武力是「不公道」的。他表示,「香港警隊克制、有專業水平,呢個評價是成立的(這個評價是成立的)」。
「你睇下法國黃背心運動,大家知唔知道黃背心運動死人喎,死超過十人(你看下法國黃背心運動,大家知不知道黃背心運動死人了,死超過10人)。」
五
截至2019年6月,據法國政府和巴黎當地媒體統計,「黃背心運動」共導致11人死亡,超過4000人受傷,其中268人頭部受傷,23人致盲,還有5人致殘。法國警方稱,「失去意識和嘔吐不算『嚴重傷害』,如果算上催淚瓦斯、水炮和警棍,受傷的人數可能會更多」。
數據顯示,僅在2018年的最後兩個月里,法國警方就向「黃背心運動示威者」發射了1.9萬發橡膠子彈。法國國務委員會還為防暴警察配備了殺傷力高於「非致命武器」的「亞致命武器」,可以發射高爾夫球大小的「鎮暴彈」,雖不足以穿透人體,但可以有效阻止被擊中者「進一步行動」。
根據法國《內部安全法》規定,警方在驅趕「可能擾亂公眾秩序」的「民眾」時,口頭警告兩次後即可發射「亞致命武器」。法國內政部長卡斯塔今年2月承認,法國警方在四個月內使用了超過9000次「亞致命武器」。
與此同時,法國警方堅持使用「爆炸性催淚瓦斯彈」,即通過爆炸來釋放刺激性氣體。年初的法國巴黎「黃背心」遊行中,有示威者試圖撿起法國警方發射的催淚瓦斯彈並回擲,結果被炸掉4根手指致殘。
去年11月24日,巴黎警方一天內就發射了5000枚這種爆炸性的催淚瓦斯彈,平均每兩分鐘就要打出七枚,當天甚至有巴黎市民被警方發射的催淚瓦斯彈擊中面部致死。
而面對外界有關法國警方「過度濫用暴力」的指控,法國內政部長卡斯塔表示震驚。
「外界不應期望警方改用溫和手法,因為警方不會以軟弱的方式維持法國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