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乾物燥,注意防山火!輕則罰款,重則坐牢

2019-10-08     高明發布

今天是重陽節

最近高溫又乾燥

各位街坊登高祭掃千萬要注意防火

引發山火輕則罰款,重則坐牢!

防山火須知

1、在山上或其他場所進行祭祀掃墓時,請勿吸煙、燃放煙花爆竹、點燃香燭紙錢等,防止火燒連「林」。

2、切忌亂扔煙頭。秋天天氣很乾燥,山林中遍地是枯枝落葉,一點兒火星就可能引起火災,因此不要留煙頭火種。

3、嚴禁在草坪上、燃氣管道旁、高壓線下、汽車旁、化糞池邊、蘆葦草垛及工地、工棚附近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防止因燃氣泄漏或引燃沼氣而發生爆燃。

4、防止兒童玩火,教育孩子不要隨意玩火。

5、推行文明掃墓,提倡無煙祭祀。群眾們要嚴格遵守墓區的防火規定,特別是在山林、雜草密集地段嚴禁使用明火、焚燒紙錢等。

6、一旦突遇火災,要保持鎮靜,及時拔打110或12119。逃生時,不要盲目跟從人流亂沖亂撞,要判明火勢,火苗燃燒方向,逆風逃生,果斷地迎風跑出火災包圍圈,切勿順風而逃。

被大火包圍在半山腰時,應當使用濕毛巾遮住口鼻,快速向山下跑,切忌往山上跑,躲避不及時,應選在附近沒有可燃物的平地臥地避煙,不可選擇低洼地或坑、洞等容易沉澱煙塵的地方。

引發山火須負法律責任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並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附: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野外用火。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附: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

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用火、玩火。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破壞、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牌、瞭望台、隔離帶、生物防火林帶、視頻監控、通訊設備等,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台頻率正常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牌、瞭望台、隔離帶、生物防火林帶、視頻監控、通訊設備等,不得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台頻率的正常使用。

編輯|高明發布微信編輯部

來源 | 佛山日報、珠江時報、國家應急廣播網、高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lK1rG0BMH2_cNUgUUL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