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注意!浙江新一輪綠色發展財政獎補來了

2020-05-09     浙江發布

原標題:各市、縣(市)注意!浙江新一輪綠色發展財政獎補來了

2017年,浙江探索建立了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截至2019年,省財政累計兌現獎補資金 359億元,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施新一輪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明確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標準,對市、縣(市)實施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財政獎懲制度等。 《意見》實施期限為2020—2022年。

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標準

省財政繼續按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總量向各市、縣(市)政府收費。其中:

  • 淳安縣、開化縣收費標準提高至 每噸6000元

  • 其他市、縣(市)收費標準提高至 每噸5000元

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返還比例與各地環境質量分值(按照水質優良率、空氣品質優良率、細顆粒物〔PM2.5〕等指標計算)掛鉤。

完善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市、縣(市)實施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財政獎懲制度。

對單位生產總值能耗 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縣(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

  • 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 獎勵75萬元

  • 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 扣罰125萬元

對單位生產總值能耗 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縣(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

  • 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 獎勵100萬元

  • 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 扣罰100萬元

完善出境水水質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質實行獎懲制度。

淳安縣、開化縣

  • 出境水水質按I類、II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給予 360萬元180萬元獎勵

  • 出境水水質按IV類、V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 扣罰180萬元、360萬元

衢州市及所轄縣(市) (不含開化縣)、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

  • 出境水水質按I類、II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給予 180萬元、90萬元獎勵

  • 出境水水質按IV類、V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 扣罰90萬元、180萬元

對上述市、縣(市)

  • I類水、II類水占比比上年 提高的,每1個百分點分別 獎勵500萬元、300萬元

  • I類水、II類水、III類水占比比上年 下降的,每1個百分點分別 扣罰500萬元、300萬元、200 萬元

完善森林質量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 衢州市及所轄縣(市)、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淳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森林質量實行獎懲制度。森林質量財政獎懲與省下達的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進行分配。

建立空氣品質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 衢州市及所轄縣(市)、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淳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空氣品質實行獎懲制度。

PM2.5濃度 高於當年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濃度

  • 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 獎勵75萬元

  • 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 扣罰125萬元

PM2.5濃度 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濃度

  • 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 獎勵100萬元

  • 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 扣罰100萬元

提高生態公益林分類補償標準

提高省級以上公益林最低補償標準至 33元/畝,主要幹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縣、淳安縣等26個加快發展縣、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公益林補償標準為 40元/畝。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補償標準、所需資金,由寧波市政府另行明確。

開展濕地生態補償試點

省財政對生態保護績效考核達標的省級重要濕地開展生態補償試點,補償標準為 30元/畝。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補償標準、所需資金,由寧波市政府另行明確。

試行與生態產品質量和價值相掛鉤的財政獎補機制

麗水市試行與生態產品質量和價值(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EP〕絕對值、增長率指標權重分別為40%、60%)相掛鉤的財政獎補機制,加快推進麗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建設。

完善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制度

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資金與「綠色指數」(包含林、水、氣等反映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因素)相掛鉤進行分配,由各市、縣(市)(不含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衢州市及所轄縣〔市〕、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淳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統籌用於生態保護和綠色產業發展。

調整「兩山」建設財政專項激勵政策

省財政實行「兩山」建設財政專項激勵政策,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確定扶持範圍。

  • 對納入「兩山」(一類)財政專項激勵政策的縣(市、區),每年分別給予 1.5億元激勵資金。

  • 對納入「兩山」(二類)財政專項激勵政策的非海島縣(市、區),每年分別給予 1億元激勵資金;對納入「兩山」(二類)財政專項激勵政策的海島縣(區),每年分別給予 3000萬-4000萬元激勵資金。

3年財政專項激勵政策實施結束後,對 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縣(市、區),相應 扣回財政資金。

繼續實施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在省內流域上下游縣(市、區)繼續實施自主協商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補償基準為流域交接斷面的水質水量,國家或省已確定斷面水質目標的,補償基準應高於國家或省要求。

補償標準由流域上下游縣(市、區)根據生態環境現狀、保護治理成本投入、水質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萬—1000萬元範圍內自主協商確定。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補償標準、所需資金,由寧波市政府另行明確。

編輯:楊彧嘉

責編:李洲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cIhDXIBfGB4SiUwda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