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2019-07-20     花散人

題記:罰款是一種簡單粗暴的管理手段,但很多時候確實管用,因為割肉的時候人都會心痛。

目前,在珠三角的一些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罰款的現象還很普遍,包括小編所在的公司。

因為考慮到工資還可以,門檻也低,管理也比較鬆散,違反了規定,只要願意交罰款就不再深究,所以,長久以來,罰款幾乎成了唯一的處罰手段。這也得到了廣大員工的默許,反正也不會開除,違規就違規了。

當然,也不乏有好事者,只認錯,不認罰,所以公司經常會接到勞動部門的電話:「***來投訴了,你們自己抓緊處理好」。

一般接到這樣的電話,哪怕用人部門再反對,我也會取消其罰款,改為記書面警告,有獎金的扣點績效。

為什麼我會這麼做,企業難道真的不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法律層面上,還真的不可以!

2008年,伴隨著新《勞動合同法》的誕生,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企業的罰款從此就喪失了法律依據。

法律明確規定,罰款是一種行政許可權,只有國家行政單位才有權作出,企業將罰款視為自主管理權,是一種違法行為。

罰款制度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基於企業的強勢地位下,勞動者「民不告」,勞動部門「官不究」。但是,正因為是違法行為,所以,勞動部門有告必究。

企業對勞動者罰款的後果是什麼?

第一、若罰款屬實,則已經在工資中罰款的,要及時補足,罰款還未實施的,則要取消罰款決定。這種對用人單位算是最好的結局了。

第二、已經被罰款的,勞動者依據「未足額及時支付工資」或「剋扣工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要返還罰款,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獲得經濟補償金。此類案例,在全國很多地方都獲得過支持。這對於企業算是比較壞的一種結局了。

第三、企業罰款,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經調查,這種違法行為長期普遍存在的話,勞動監察會向企業出具《責令限期改正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可以以第二種操作,要求返還罰款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可見,這種對企業來說,無疑是最壞的結果了。

所以,告誡企業:罰款有風險,操作需謹慎。對於勞動者來說:法律有保障,維權要及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WP5VLGwBmyVoG_1Z5F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