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瓦房店】男子受邀參加動感單車表演猝死,誰賠?法院這樣判

2019-09-07     大連天健網

大連瓦房店市民王兵(化名)是當地一家健身中心的會員。他受該健身中心邀請,參加該健身中心的年會表演中「動感單車」項目。誰知表演後不久,王兵就倒地猝死。經檢查是胃內食物反流,造成吸入性窒息死亡。家屬將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健身中心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家屬29萬餘元。王兵是瓦房店一家健身中心的會員。2018年12月30日晚6點左右,健身中心在一家商場的樓大廳舞台舉辦年終會演,其中第一項表演為「速度與激情」的單車項目,因該節目表演的人手不足,健身中心就聯繫在該健身中心進行健身的會員王兵參與表演。

該項表演節目完畢後不久,王兵便倒地不起之後,王兵被送至瓦房店市中心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大連博愛司法鑑定中心簽定,王兵死因符合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王兵的妻子和兒女將健身中心以及這家購物廣場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健身中心和購物廣場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811740元、搶救費2944.86元、屍體檢驗鑑定費15000元、喪葬費40941元、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合計972625.86元。

瓦房店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死者在健身中心組織的年終會演中死亡,根據庭審中查看的錄像資料,死者表演結束後不久死亡。死因符合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健身中心組織的年終會演首先是種自願參與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王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參與的活動項目的強度應當有所認知,應當了解自己的體能與該項運動是否適應,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健身中心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應對會演者所表演的項目的強度等應盡到警示、提示義務,但健身中心並未盡到此項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30%責任。然此次會演的場地由某購物廣場提供,但王兵的死亡與會演場地的安全設施無關,故購物廣場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審判決:購物中心賠償王兵家屬291187.75元。

家屬不服上訴。要求健身中心承擔50%的賠償責任,涉事購物廣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家屬認為,王兵參加健身中心組織的動感單車節目,是為了健身中心的利益,並且是被動參加的通過法醫司法鑑定意見可見,他不是因為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符合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導致死亡,至多承擔50%責任。此外,購物廣場應對王兵的死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購物廣場不僅是場地出租方,也是健身中心的合作方;也是本次商演的受益人,因為商演是為了宣傳招收更多的會員,有了會員就可以維持健身中的經營,購物廣場就可以及時收到租金,就不會像健身中心的上一個經營者因為欠付租金而跑路,購物廣場也未收到租金;購物廣場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健身中心則認為,王兵是因為自己的疾病導致死亡的,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其死亡原因是胃內食物反流,而非運動而導致的胃內食物反流故沒有證據證明王兵系因參加了單車表演的運動而導致的死亡,健身中心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該健身中心小同時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駁回家屬的全部索賠要求。認為鑑定結果只說明了王兵死亡結果,並未說明誘發胃內食物反流的原因是什麼;王兵作完單車表演後,並非立刻倒地不起,而是表演結束下台後,喝完水之後不久,倒地不起,大眾基本醫學常識也應當知道,劇烈運動後喝水會導致不利後果。其劇烈運動後喝水這一過失行為,也應作為本案的考量範圍。引起王兵的胃內食物反流與做完單車項目有因果關係或與該單車項目的強度大小有因果關係的主張,是本案斷定健身中心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並應由家屬承擔舉證責任。

大連市中院二審認為,死者參加了健身中心組織的年終會演的動感單車節目,健身中心應向參加者告知該活動的強度及注意事項,健身中心並未履行該義務,而王兵亦是在參加了該活動後喝了健身中心提供的礦泉水,並於其後因胃內食物反流導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健身中心應承擔賠償責任。王兵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長期在健身房健身,其對動感單車項目的運動強度應有最基本的認知,對自己是否能適應該項目的強度應有所判斷,現無證據證明健身中心存在強迫王兵參加該活動的情形,故王兵應對其死承擔主要責任。健身中心未盡到提示義務,故應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健身中心承擔30%責任,並無不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WIQLCm0BJleJMoPMyuj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