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近日發布《開庭公告》,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定於2020年12月21日上午09時00分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凡年滿十八歲公民,可參加旁聽。
在勞榮枝男友印象里,勞榮枝穿著很講究的,生活有品位,家裡養了2條狗,自己喜歡彈鋼琴,也喜歡去畫廊畫畫,還專門學過小提琴。此前,當朋友問到她過去的事情的時候,她往往一帶而過。在幫男朋友看店的時候,由於男朋友店鋪生意不太好,所以勞榮枝寧願自己每天多辛苦點,也不願意再增加開支聘請員工,所以到現在她男朋友還非常想念她,希望不是死刑。
當地與勞榮枝認識的人說:勞榮枝對生活很認真,經常跑步健身,並在朋友圈通過自拍展示,她還有微博抖音等帳號。通過勞榮枝的前同事記者拿到她的微信,她設置的微信名是「Amoy Sherry 」,個人簽名為「永遠都學不會說謊哄你開心的,體重秤,鏡子,還有銀行卡餘額」,被抓前一天,還在發朋友圈。
多位與勞榮枝認識的人稱,聽說她是「殺人逃犯」後都表示不敢相信,認為她平時生活中非常溫柔,說話輕聲細語,「就像朋友圈展示的狀態,很積極」。是一個美麗溫柔的女人,怎麼就成了殺人犯?
美貌幼師大玩「仙人跳」夥同男友殘忍殺7人。真的是人不可貌相。誰能想到一個表面如此積極向上對生活充滿熱情的人背後居然是個殺人魔王。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實的男子,將其騙至出租屋後,採用持槍、持刀綁架勒索、搶劫等手段劫財,甚至殺害。
周兆成律師稱,勞榮枝二哥勞聲橋今天已經開始為參加21號的庭審作準備,去醫院做核酸檢測,找公安機關開親屬關係證明。勞聲橋表示,希望開庭的時候可以親口問問妹妹勞榮枝「是不是真的不讓家人給她聘請律師?」
據了解,周兆成律師和勞聲橋希望法院可以查明被告人勞榮枝的「辯護權問題」,「如果庭審中,被告人勞榮枝當庭拒絕家屬委託辯護律師,我們尊重勞榮枝的決定;但如果勞榮枝願意接受家屬委託辯護律師,我們還是希望法院可以依法保障勞榮枝的辯護權。
說實話,就算勞榮枝拒絕家屬委託辯護律師(應該只能是援助,家人沒錢,靠撿破爛為生)作出這樣的決定,讓人感到意外,卻也在情理之中。她逃生20年,無論再怎麼「四海為家」,終究在心底還是有家人的空間的。只是,這片空間,因為20年前的失足,被永遠的深埋起來。甚至,也正是她的落網,她的家人才能再次和她關聯起來。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家人聘請教授級的律師,是希望她能有更多保命的機會。畢竟親緣之情下,能做的也只有這些了。然而,作為勞榮枝來講,卻毅然決然地拒絕了。她希望家人擺脫陰影,可能真的是出於心底的愧疚。20年逃亡生涯,她無法照顧父母的同時,並且也給原生家庭蒙上永恆的恥感。
這一點,她應該最清楚。所以,對於現實的處境而言,她能做的事情兒,就是不再去麻煩自己的家人。這其中的人之常情,應該不難理解。當然,這也可能預示著,她對於自己的罪行,早已有所估量。她可能認為,讓家人承擔不必要的花費,更是一種罪過。
一般而言,國人的傳統認知里,有一種「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的邏輯。這種說法,基本上是針對壞人講的。當然,在勞榮枝案中,雖然在案情沒有釐清前,不能說勞榮枝一定會死刑,但是,7條人命的底色里,貌似她「保命」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能說沒有。
這種時候,如果從辯護的角度分析勞榮枝,不關心辯護人的辯護能力,就意味著她已經心中有數。當然,這也只是一種臆斷,也可能她確實不想勞煩家人,為其死活勞心勞神。因為,她很清楚,20年來,她的母親早已為其操碎心。
甚至,作為家人來講,脊梁骨都快被戳破。這些關乎道德層面的消耗,想必她是知道的。可惜的是,她一失足就是千古恨,不斷的潛逃,不斷的活在暗處,她的家人渴望得到她的消息,卻又害怕得到她的消息,因為,對於家人來講,都不是「好消息」。
根據當年的判決書給出的案情,兩人的分工大致是這樣:勞榮枝負責把人勾引過來,然後法子英負責勒索,勞榮枝去取錢,法殺人。通過法院的判決來看,並沒有交代是否勞榮枝直接參與了殺人,僅有一個細節交代了勞購買了電冰箱。如果勞榮枝矢口否認參與了殺人,僅僅有綁架的目的,同時在今後的審理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勞直接參與了殺人,那在量刑情節上,辯護律師很有可能利用這點爭取死緩或者無期。
警方難點:如何證明法子英殺人時候勞榮枝在場,以及買冰箱的真實目的,如果無法證明,這就是辯護律師可以利用的優勢。警方難點:如何證明法子英殺人時候勞在場,以及買冰箱的真實目的,如果無法證明,這就是辯護律師可以利用的優勢。
警方難點:讓勞榮枝承認法子英的供述,由於殺人現場只有法子英的指紋,如何證明法子英殺熊妻和女兒時候勞榮枝在場。 至於梁某和劉某的死亡,僅有證人證言證明案發當日在梁的住處看見過勞榮枝,之後的殺人現場也僅遺留下了法子英的指紋,勞榮枝是否參與了這次殺人還真不好說。
根據1999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子英犯罪作出的判決書,可知,在犯罪嫌疑人勞榮枝與罪犯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勞榮枝只是從犯。在1996年的一起綁架案中,勞榮枝只是負責在酒吧物色人選,之後,綁架行為、勒索財物行為、以及將被害人殺害等行為都是罪犯法子英做的,勞榮枝並沒有參與這些犯罪行為。在1997年的一起搶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勞榮枝只是受託罪犯法子英拿著法子英從被害人出強得的手機和存摺去銀行取錢,對被害人的綁架、恐嚇、殺害等行為,勞榮枝並沒有參與。在1999年的殺人案和綁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只是負責在酒吧物色犯罪對象,並將被害人誘騙至出租屋,對木匠的故意殺害,對被綁架人實施的綁架、恐嚇,以及殺害行為,勞榮枝也沒有參與。
以上,所有的在1999年做出的判決書中,法子英承認的罪行當中,犯罪嫌疑人勞榮枝均是以從犯的身份參與犯罪的,並不是這些案件的主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對從犯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應當,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必須要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然,1999年對法子英進行偵查、審判的時候,勞榮枝逃跑了,具體案件的真實情形是什麼,還有待偵查機關對落網的勞榮枝的偵查,具體最後能對勞榮枝定什麼罪名和判什麼刑罰取決於偵查機關對案件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法院對證據的認定。不能僅依據法子英的陳述來認定勞榮枝構成綁架罪(從犯)、搶劫罪(從犯),根據帶查證的事實,勞榮枝,可能構成前罪的主犯或從犯,或構成新的犯罪,或因證據不足,什麼犯罪也沒夠成,都是有可能。
最後說一下結論:不一定會判處死刑。
首先,公安應該會對勞榮枝進行精神鑑定,查清其責任能力問題,所以從這個角度上,勞榮枝做文章的機會倒是少了。但是,目前公安機關究竟掌握了多少證據,證明勞榮枝直接參與實施了幾起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什麼作用?目前大眾知道的情況就是,勞榮枝利用美色充當誘餌,引誘受害人。但是,究竟當時勞榮枝與法子英是什麼關係,在當時的情況下,她是主動還是被動從事此事,因為她可能一直處於法子英的控制,在人身安全乃至家人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勞榮枝選擇說「不」的空間有多大?她有沒有想過要逃離法子英,或者說有沒有產生逃離的勇氣?
從這個角度來說,勞榮枝有沒有可能構成從犯?甚至是脅從犯?尤其是法子英伏法已久,案件公開,勞榮枝肯定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知案件信息,相當於是與法子英對了一遍口供。但凡是個有理智的人,都應該會把所有罪行把法子英身上推,何況勞榮枝有能力潛逃二十年,應當具備極強的偽裝和反偵察能力,二十年的時間足夠她細細推演,從各種角度把自己塑造成為從犯甚至是脅從犯的角色,不得不說也有逃脫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