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眾志成城!在這場硬仗中,除了對自己負責的同時,社會公眾必須敬畏法律、堅守底線,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任何妨礙公務、危害公共安全以及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連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五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防控疫情過程中,
違法涉9宗罪!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人數不斷增加,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台,意味著在這個非常時期,可以利用《刑法》大力打擊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傳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今天
小編就來為您解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過程中
相關人員涉嫌的9宗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公務罪
故意傷害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罪
非法行醫罪
濫用職權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玩忽職守罪
1 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作為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應該無條件的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若拒絕配合的,極有可能因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2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噴嚏並故意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從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將被判處死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涉嫌「妨害公務罪」
湖北返鄉人員、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拒不配合檢疫、登記、隔離、治療等行為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4 涉嫌「故意傷害罪」
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應當無條件的配合有關組織採取的隔離治療措施,若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抗拒隔離的,而致使相關公務人員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可能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從而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 涉嫌「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 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罪」
相比較2003年非典時期,目前,網絡信息極其發達,微信已成為人們了解資訊的重要渠道,但朋友圈裡總有人傳播一些看似真實,實則子虛烏有的消息,若社會公眾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從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建議社會民眾,要理性發言、評論事件時要保持清醒冷靜,此外還要提高判斷力,對於網上來源不明或未經核實的信息,廣大市民不要輕易相信、隨意轉發,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相關公職人員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流行,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還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區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若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從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而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別說明的:該罪是《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的一個特別條款,只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刑為3年,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若情節特別嚴重,可能仍然會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8號
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貪污、侵占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於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世界衛生組織1月23日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尚未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世衛組織緊急委員會23日經過討論後表示,目前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時尚早,主要原因是中國之外的感染人數還比較有限,而且中國政府已實施了一系列強有力的防控措施。
何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此類事件應是嚴重、突然、不尋常、意外的;
二、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很可能超出受影響國國界;
三、可能需要立即採取國際行動。
WHO此前曾五次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此前曾五次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自《國際衛生條例(2005)》生效以來,世界衛生組織共確認過五次「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事件」。分別是: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南亞和非洲的脊髓灰質炎疫情、2014年西非伊波拉疫情、2016年巴西等國的寨卡疫情、2018年剛果(金)伊波拉疫情。其中不乏造成多人患病、甚至死亡的疫情。
2009年4月,世界衛生組織確認墨西哥和美國報告的H1N1流感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事件」。這種新病毒此前從未在人類中傳播,是一種由豬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病毒基因獨特組合形成的動物源病毒。截至當年5月7日,23個國家報告了2099例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墨西哥報告1112例實驗室確認人類感染病例,包括42例死亡。
2014年8月,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宣布西非暴發的伊波拉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事件」。這場疫情於2013年12月從幾內亞開始,後在幾內亞、賴比瑞亞、奈及利亞和獅子山等國傳播。
最近一次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事件」的,是2018年8月暴發的剛果(金)伊波拉疫情。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伊波拉病毒病平均病死率約為50%。在以往疫情中出現的病死率從25%到90%不等。截至2019年11月26日,共報告發生了3304例伊波拉病例,包括3186例確診病例和118例可能病例,其中2199例死亡(總病死率為67%)。
來源:浙江普法 淳安縣司法局
編輯: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