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區別

2019-08-14     建築著作權

一、前言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存在這樣一類特殊的產品,即以產品為載體存在兩種以上的智慧財產權。例如,當附著於產品上的外部設計圖文滿足獨創性的條件時,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當外部設計滿足來源識別性的條件時,又可以申請註冊商標;當外部設計滿足專利條件時,又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可見,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同一載體上可能同時存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多種權益。

二、外觀專利與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區別

外觀專利保護「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商標則是以顯著性為核心,也就是說,商標是具有表明商品來源的能力。商標能夠保護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使用,還能限制他人在形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產品為準。而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的智力表達,體現的是美學上的創新價值。外觀設計專利、商標、著作權是從不同角度對產品的保護,需要正確區分三者在法律保護上的區別。

三、三者保護的交叉

對於這樣多種權利存在的狀態,審判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當某一產品可以同時滿足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時,權利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護形式,不宜允許權利人同時獲得多項權利的保護。這種觀點的理論基礎來自「智慧財產權選擇原則」,基本要義是防止對權利的雙重或多重保護。

不難看出,這種觀點忽視了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各有其不同的客體,相互之間並無交叉。比如,就一張由圖案和文字組成的標貼而言,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帶有相同或近似的圖案和文字組合的標貼產品設計;著作權保護的是圖案線條走向和文字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表達;商標法保護的是圖文標識與商品來源之間的聯繫;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圖文裝潢與商品來源之間的聯繫。可以看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商品裝潢的保護客體是涇渭分明的。既然權利是基於不同的客<微:建築圖書著作權網>體而產生,就不存在對產品權利的重複保護問題。

從法律規定上,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外觀設計、作品和商標的權利終止都有法定條件,但是,其中並沒有規定同一載體上的智慧財產權之間會因為一種失效而導致其他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也同步失效。如當外觀設計圖文如果本身還構成作品,在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其作品是否也同時進入公有領域的問題。

具體來說,現行的對於一項失效的外觀設計,可以認為在專利法的意義上,它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但是,如果外觀設計圖文同時還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而作品的保護還未到期,那麼這項外觀設計構成的作品就沒有進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有領域,由此產生的直接影響是:由於權利載體的不可分割性,社會公眾即使在專利法領域內也不能自由地應用失效的外觀設計,從而使得外觀設計在實質上沒有進入公有領域。由以上的分析不難看出,一項失效的外觀設計要進入公有領域,必須還要滿足一個條件:外觀設計權利載體上沒有附著其他類型的權利或者附著的權利均已失效。

持前述「智慧財產權選擇原則」觀點的審判人員擔心,失效外觀設計如未能按期進入公有領域,會使專利法有關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同時也使競爭者自由複製失效專利的權利無法實現。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這是因為,絕大部分的外觀設計並不都同時能滿足「獨創性」的高度構成作品,因而在失效後基本都能按時進入公有領域。

失效外觀設計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就必須具備構成作品的條件。而要構成作品,首先必須要滿足獨創性的要求。外觀設計所構成的作品,大多是實用藝術作品,而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其次要排除功能性表達的情形。對於外觀設計而言,就是其構成的作品不能是由外觀設計的功能或外形所唯一決定的。總之,只要外觀設計具備一定的創作高度、且不是由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或外形決定的唯一表達,就可以使外觀設計在失效後並不必然進入公有領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VF2tjmwBvvf6VcSZS0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