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一男子瞞著妻子為情人買房,妻子是否有權收回房產?

2019-11-25     魅力寶應

昨天,寶應廣洋湖鎮楊女士給我們打電話求助稱,最近她遇到了煩心事,楊女士說,上個月,她準備將家裡的一張70多萬元的到期存單取出來,誰料卻不見了,經楊女士多次追問丈夫劉先生,其丈夫稱,存單上的錢他在去年已取出來,承認其出軌的事實,並表示和縣城上的一名女子發生了情人關係,並為情人在新城生態全額購買了一套90多個平方米的房子。楊女士知道真相後,要求女子立即歸還房子,但遭到了女子的拒絕。為此,楊女士問,女子這種行為是否屬於不當得利?房子可以要回來嗎?

為此,我們採訪了寶應國法律師事務所吳律師。吳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與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

「楊女士和劉先生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吳律師說,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人如果擅自處分了共有財產,應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劉先生用於購買房子的70多萬元屬夫妻共有,在未經楊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其擅自購買房子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因此,女子所獲得的70多萬元的房子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但如果目前房產證上戶主是女子姓名,楊女士應該舉證女子舉得不當得利的證據。」吳律師說,這就需要劉先生付款交易房產的憑證、帳戶銀行流水或證人證言等事實證據,法院會根據事實證據來判斷女子是否取得不當得利,從而判定房子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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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VAIOpG4BMH2_cNUgrw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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