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分為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具有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作用。
專利實施許可的費用怎麼確定?
一般而言可以根據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額: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一般來說研究開發難度大、開發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後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3)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一般而言,獨占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的方式或者一次總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採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門費的方式。在實踐中,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1、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2、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3、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創品牌,找一休!喜歡本文的,可以分享給周邊的朋友,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可以私信一休,一休將為您免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