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黃榮嚴(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80****3512)、
黃麗君(遷往港澳,原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81****3569)、
黃麗芳(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5****3521):
本院受理原告黃淑清與被告鄭銀英、黃榮嚴、黃麗明、黃麗君、黃麗芳、第三人黃欽興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189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黃淑清起訴請求判令:1.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黃欽興所達成的協議無效;2.五被告立即向原告退還60000元及占用期間的利息(自1993年7月11日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上述應訴材料給被告黃榮嚴、黃麗芳,經過三個月即視為送達上述應訴材料給被告黃麗君,被告黃榮嚴、黃麗芳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被告黃麗君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2月17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聯繫人:蘇麗蓉
聯繫電話:0595-8861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