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亞平:大數據時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

2019-07-30     建築著作權

4月13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2019年年會正式召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代理總幹事周亞平在分論壇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競爭法規制」發表主題演講。

首先,周亞平闡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特許地位與制度設計,其指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採用「唯一性」而不是「競爭性」的制度安排,雖然在實踐中很有爭議,但唯一性的制度安排在本質上更有效率、成本更低。根據《著作權法》第8條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如下四種形式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一是著作權人授權;二是以自己的名義;三是集中行使;四是相關權利。其中權利人授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關權利,這並不是集體管理組織獨家享有的,權利人或者其他版權代理機構都可以進行這些活動,但是對於集中行使則是基於法律授權進行,排除任何其他市場主體。

接下來周亞平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版權代理機構從法律地位、組織性質、是否營利、是否受監管等方面進行對比,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設計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其本意是實現對「散權利」的集中行使,即《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規定的6項,包括表演權、廣播權、放映權、出租權、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基於「散權利」的使用者眾多且較為分散的特點,必須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中行使,從而優化權利人授權和使用者獲得授權的成本,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基於以上分析,周亞平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否適用反壟斷法調整和規制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在著作權許可市場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特許地位排除該市場上合法的競爭者,為使用者提供的服務沒有替代者,因此不能按照《反壟斷法》第12條第2款的原則來界定相關市場,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不適用反壟斷法調整和規制,相應的糾紛應當通過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進行規制。

周亞平指出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活動開展中確有優勢存在,但也存在問題,例如能否有效監管以及著作權管理水平能否適應不斷發展的實踐需要,這涉及收取費用、分配數據的透明化等問題。

上述問題的有效、徹底改善關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設計意義以及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本利益。對此,周亞平結合大數據的時代背景,提出了解決方案,即建立大數據著作權管理系統,為每一個權利人開放一個後台,及時查閱到他的作品在所有場所中使用的動態數據,實現卡拉OK音樂版權使用精準收費與計費、精準結算與分配,從而實現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透明化,真正做到集體管理組織應該承擔的義務。

最後,周亞平對未來著作權法的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一是認為錄音應定位為作品而不是製品,從而加大保護力度,提出對錄音的定位錯誤是現行產業當中內容乏力的原因之一。二是取消信息網絡傳播權,由於傳統渠道日益被網絡覆蓋,權利人如果對第三方雖然僅授予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項專有權利,實際上會造成將全部權利一次性賣斷的不利後果,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低估的,所以應取消信息網絡傳播權,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分解到其他傳統權利中。

周亞平結合大數據的時代背景,從立法意圖以及我國國情角度指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設計用意,有利於我們進一步了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為我們思考其未來的發展方向提供了全新的視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V-B6QWwB8g2yegNDbfH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