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按戶口補償,新生兒是否也享受?

2019-06-26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該法第47條是有關征地補償的規定,即徵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償費標準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從本條來看,未出生的胎兒並不能界定為人。 然而,胎兒的生命是一種獨立的法益,並且帶有發展為人的人性尊嚴。雖然不能享有與出生後的人完全一樣的權利,但出於保護人權的需要,胎兒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是世界各國的共識。

不過,由於胎兒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存在爭議,所以各國法律通常不會以保護常人權利的力度來保護胎兒。縱觀我國的法律,關於胎兒權益的保護當屬《繼承法》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是有關胎兒預留份的規定。

那麼問題來了,征地徵收法律中有沒有保障胎兒權利的規定?

答案是,並沒有。

本文開頭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農村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按照人口數計算,並且有上限額,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上述耕地的補償標準制定。在實踐中,多數地方的補償安置協議對象為戶口在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且有參加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資格的常住農業人員,截止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協議簽訂之日,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權利。

少數地方徵收政策這樣規定:「公告發出後放入一年內出生的也計算該孩子的份額,期間從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超過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補償安置。」這種規定更人性化,但在實際的案件中這種把胎兒也納入補償範圍的地方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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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oSktWwBvvf6VcSZEWH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