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履行什麼義務

2019-11-30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進行擔保。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那麼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履行什麼義務?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帶來相關內容的解答,歡迎閱讀下文了解。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履行什麼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

  保證人須是與案件無關有履行能力、有住所收入並享有政治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採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義務答疑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取保候審保證人有什麼義務?

  律師回答: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在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要求要麼交納保證金,要麼就提供保證人。然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成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此時有嚴格的條件要求。而作為保證人,也有需要自己履行的一些義務,其中主要的就是兩個,即對被保證人進行監督、發現被保證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時及時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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