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一男子離婚後還需替前妻還債,法院判決可向女方追償

2020-04-07     江西政法

離婚後還需替前妻還債 法院:可向對方追償

近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追償權糾紛,一場離異多年夫婦的債務糾葛最終「一錘得判」。

原告胡某與被告賀某原屬夫妻關係,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告胡某於2014年9月向永新縣某銀行申請借款95000元,被告於2014年8月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借款後一直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原、被告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並2015年3月簽署了財產協議,約定在銀行貸款10萬元一事,所產生未償債務,離婚後由被告個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之後被告仍未向銀行支付貸款及利息,導致銀行向該院提起訴訟,該院於2015年12月作出判決,判令原、被告共同償還銀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原告胡某因擔心自己被納入失信人黑名單後會影響到個人徵信,遂於2018年12月與銀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向銀行歸還借款本金、利息。被告賀某未依據財產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在原告胡某代為履行後也未歸還原告代償款,原告經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署了財產協議,約定原、被告於婚姻存續期間內向銀行貸款的100000元(實際尚欠本金95000元)一事,所產生的未償債務由被告賀某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胡某依據2015年12月判決履行其婚姻存續期間內與被告賀某的共同還款義務,也符合法律規定。結合財產協議內容,原告胡某履行本院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實為代被告賀某履行義務有權向被告追償,故原告訴請被告賀某償還代償款於法有據。最終,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被告賀某向原告胡某支付121517元。

來源:江西法院網、永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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