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
該《辦法》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具體有哪些管理細則,隨小布一起了解~
實行分類收費政策
對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確定,實行政府制定價格或市場調節價。
縮小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範圍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範圍僅僅是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而且各級政府可以按照市場化方向進行改革。
創新監管的方式方法
對由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鼓勵執行成本公開制度;加強收費公示制度,調整收費標準的要進行公示並說明調價理由及依據,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取消教育收費備案規定
由發展改革部門等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學校在規定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的,不再要求備案。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不再要求報備。
增加收費動態管理和成本監審程序
規定學校調整收費標準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2年。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前要進行成本監審,以辦學成本為定價依據。
辦法全文看這裡
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者(以下簡稱學生)可以收取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服務(或代辦服務)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 堅持教育公益屬性,實行分類收費管理。
民辦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確定,實行政府制定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民辦高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按隸屬關係分級管理。其中:民辦技工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制定;其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
第六條 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成本、住宿成本,並適當考慮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校舍租賃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員經費、固定資產折舊(或宿舍租賃費)、修繕費、水電費用、衛生保潔及其他有關宿舍配套管理服務等正常費用支出。
第七條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辦學校實施成本公開制度。定期將學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況、成本支出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等在門戶網站和校園公示公告欄進行公開,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民辦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可以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只收費不服務。
民辦學校為學生首次辦理的校園一卡通等在校學習生活時需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第九條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動態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不得少於2年。收費標準的確定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變化等因素,保持合理並相對穩定。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當開展收費成本監審,聽取相關意見。
民辦學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必需的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教育收取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其中,義務教育階段應按學期收取。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後,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遊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仍需保留學籍的,學校應按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結算應收學費和住宿費,多餘部分退還學生。
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當月按實際天數計算。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先有書面約定退費等事項的,可按約定執行。如因學生退學、開除、轉學、休學、遊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仍需保留學籍的,學校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餘部分退還學生。
由於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民辦學校應在收費場所以公示欄、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同時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調整收費標準時,應當同時公示調價理由及依據,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學生有學費減免和其他補助辦法的,也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將收費收入主要用於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嚴格經費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人力社保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協同配合,完善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
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0〕216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2月4日印發
來源:教育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