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郵寄、持有、私藏、使用槍枝彈藥。
二、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手榴彈、地雷等爆炸物品。
三、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使用管制刀具、弩、射釘器等管制器具。
四、凡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發現遺棄的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自首,並將非法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前投案自首並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七、違法犯罪人員有揭發他人涉及槍爆物品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槍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及槍爆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動員、規勸涉及槍爆物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嚴格按照《雲南省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標準》給予200元至10000元獎勵;對窩藏、包庇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嫌疑人,幫助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嫌疑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電話:0870—7121940、110郵政編碼:654600
舉報信件郵寄地址:巧家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巧家縣公安局
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