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後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這一制度雖然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仍保護了他的獲得報酬權,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滿足。
這一制度的優點就在於即使公眾廣泛利用作品的願望成為現實,又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鼓勵了其創作和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此外,法定許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簡便易行的特點,大幅度地降低了傳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節約了社會財富。就著作權人而言,由於省去了簽約的麻煩,也能集中精力進行創作,產生出更多更優秀的作品,因而這也節約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
因此法定許可的性質就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限制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保護其財產權,實現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法定許可特點
(1)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2)使用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著作權人發表不許使用聲明的不得使用。
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費以外,法定許可還有這樣一些特點:
首先,從設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設定主要是從個人使用的角度出發,滿足使用者個人對於文化產品的需求,允許其小範圍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許可是為了簡化著作權許可手續,為促進作品廣泛而迅速的傳播而設定;
第二,從使用的對象看,合理使用絕大多數情況下限定在已發表作品,個別情況也可以是未發表作品,而法定許可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因為法定許可使用的範圍通常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發表作品,將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第三,從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營利性,而法定許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營利性,也可以是營利性,營利性居多;
第四,從權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權人的各項財產權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許可則在精神權利外又為著作權人保留了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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