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們在某平台上發布了一個「公司把五險一金換成現金給你,你願不願意」的話題,評論區不少小夥伴表示願意,因為在他們眼裡,現金比五險一金實用多了,畢竟到手的錢才是真的錢。
實踐中,不少公司也會「順應民心」,和員工約定不繳納五險一金,將這筆錢折算成現金髮放,然而《勞動法》卻有著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的硬性規定,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也對公積金進行了明確規定。
方先生是外地工,2018年的時候入職了深圳一家餐飲公司當服務員,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了每個月4000的工資。
此外,人事部門還與方先生額外簽訂了一份《社保補償協議》,其內容大致為員工在職期間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公司將以每月500的補貼形式支付,其中方先生在協議承諾自己將自行承擔放棄社保的相關法律責任。
不久後,方先生在工作期間生了一場病,去醫院看病時才發現沒有社保的難處,全部醫療費用都需要自己出,這讓本來工資不高的方先生更心疼,於是康復後回到公司的方先生,向領導提出要求,希望能夠恢復正常的社保繳納。
但公司認為入職的時候雙方就已經簽訂了協議,每個月也對方先生進行現金補償,便拒絕了方先生的請求。
協商不成的方先生只好向當地的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審理後,認為公司和方先生簽訂的《社保補償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經雙方協商後,方先生退還每個月500的社保補償給到公司,公司將依法為方先生補社保。
公司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和其約定社保協議,看似是一個合法的流程,但是國家《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即使公司有再合規的流程,放到法律層面來說,都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責任與義務。
當出現公司不繳納社保的情況,我們可以像方先生一樣,先與公司進行協商,畢竟協商的時間成本對於勞動者來說比較低,這樣不會造成過多的精力損耗,真的協商不成了,再帶著勞動合同,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社保局尋求幫助。
如果社保局開始著手調查,一旦發現公司沒有辦理社保登記,不依法幫職工繳納社保的,就會被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並不是沒有人不管社保這一塊,而是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主動站出來。
當然,如果你不想和公司多費口舌,那麼可以先向公司進行社保催交,以電子郵件或者快遞的形式發送,並保留好相應催繳的證據,如果公司收到催繳函後依然拒不繳納的話,我們可以在一個月後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未由發放《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送後,我們可以立馬走人,不需要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義務。
公司將社保這算成現金進行發放,看似每個月到手的錢多了,其實並不然,公司只是將你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發給你,而公司需要承擔的那一部分則省了下來。
這麼一來,一旦我們在工作期間生病住院,或者出現工傷,去醫院就診的話也是要自掏腰包出醫療費的,辛辛苦苦工作最後連一點保障都沒有,你還願意要那一個月幾百的社保折算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