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2019-07-29     水富檢察

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2019年7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三屆]第二十號

《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7月25日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程海保護、管理,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體污染,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與程海保護、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程海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程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501.0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控制水位為1499.20米。

程海水環境質量,在保持天然偏鹼性特徵的同時,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下同)規定的Ⅲ類水標準執行,科學治理,改善、提高現有水質。補入程海的水資源,其水質應當達到國家Ⅲ類水以上標準。

第五條 程海保護區實行分級保護,保護範圍劃分如下:

(一)一級保護區,指程海水體及程海最高運行水位1501.00米水平外延30米內;

(二)二級保護區,指一級保護區邊界沿地表外延100米內;

(三)三級保護區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程海徑流區。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程海保護區範圍,並在一級、二級保護區邊界設置界樁。

第六條 程海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麗江市人民政府、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程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程海的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經費投入運行、生態補償和生態補水機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程海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和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省人民政府、麗江市人民政府、永勝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程海保護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程海保護工作。

麗江市人民政府承擔程海保護的主體責任,領導、督促程海保護工作。

第十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程海的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程海流域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組織編製程海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制定程海具體保護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四)落實程海保護和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

(五)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護和管理職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程海保護、管理的相應職責。

第十一條 程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程海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程海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監督管理程海保護治理項目的實施;

(四)按照依法批准的範圍和權限,在一級、二級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漁政、水政、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永勝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程海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程海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制止並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控制面源污染、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規定處理城鎮和農村生活、生產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五)負責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保潔工作。

第三章 綜合保護

第十三條 程海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符合永勝縣國土空間規劃,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程海保護與利用規劃相互銜接。

第十四條 在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棄置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磷化物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擅自爆破、採礦、挖砂、採石、取土、燒磚瓦;

(六)盜伐濫伐林木、毀林開墾、亂挖濫采野生植物,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等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違法占用土地資源的行為;

(七)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八)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

(九)其他污染水體及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擴建除環保、水利、濕地工程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

(三)亂扔、傾倒、填埋垃圾以及丟棄畜禽屍體等廢棄物;

(四)損毀、移動界樁;

(五)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程海水體傾倒污染物;

(二)圍湖造地、建魚塘、圍墾,網箱、圍欄(網)養殖等;

(三)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野炊、露營;

(四)炸魚、毒魚、電魚,使用禁用漁具、機動船、電動拖網進行捕撈;

(五)違反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捕魚;

(六)放牧;

(七)放生非程海本地水生生物;

(八)使用泡沫製品、輪胎、塑料漁船等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九)在程海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二級、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十七條 一級保護區內與程海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永勝縣人民政府依法補償,有計劃拆除。

第十八條 程海保護區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水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十九條 沿湖生產、加工企業和服務行業所產生的廢水應當進行水污染物處理,處理後水體水質仍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標準的,嚴禁排入程海水體。

程海保護區內的旅館、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城鎮應當實現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處理全覆蓋,滿足處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

鄉村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機制,加強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行收集、清運和處置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程海水體污染或者危及程海水利設施安全的,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二十二條 利用程海水資源,應當維持程海的最低控制水位。程海水位低於最低控制水位時,應當限制取水,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最低控制水位以下取水的,由麗江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從程海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稅),並在取水口安置攔魚設施。

第二十三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程海保護區內的環境、水文、濕地等監測預警體系,定期組織開展監測活動,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補水措施,維持程海最低控制水位並對補入程海的水體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不合格水體嚴禁補入。

第二十五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程海保護區內生態修復,建設濕地生態系統,實施增殖放流,管護湖濱林帶,組織封山育林、植樹造林,推行退耕還林、還湖、還草、還濕地,提升程海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

第二十六條 程海保護區內的河道綜合整治應當符合防洪要求,兼顧生態、景觀的綜合統一,建設生態河堤,種植生態防護林。

第二十七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結構及布局,鼓勵支持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和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八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加快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推廣節水灌溉和測土配方技術,科學處理農業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鼓勵使用有機肥,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程海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實際,依法確定並公布禁漁區、禁漁期。在禁漁期禁止收購和銷售產自程海魚類的活動。

在程海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程海管理機構申請捕撈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方式、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

程海入湖船舶實行集中審批、總量控制。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捕魚、航運、旅遊。

第三十條 在程海保護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大型水上活動等,經永勝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程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一級保護區圍湖造地、建魚塘、圍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網箱、圍欄(網)養殖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二)在一級保護區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野炊、露營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一級保護區炸魚、毒魚、電魚的,使用禁用漁具、機動船、電動拖網進行捕撈的,或者違反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捕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漁船;

(四)在一級保護區放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一級保護區放生非程海本地水生生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一級保護區使用泡沫製品、輪胎、塑料漁船等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程海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一級、二級保護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擴建除環保、水利、濕地工程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九)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在一級、二級保護區亂扔垃圾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傾倒、填埋垃圾以及丟棄畜禽屍體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損毀、移動界樁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限期恢復,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以及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程海保護和管理中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S97WPWwB8g2yegNDw7K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