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下午,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民警在路面執勤時,查獲一輛嚴重超載的中型普通客車。讓執勤民警想不到的是,額定可載11人的車上竟然載了23名幼兒和1名隨車老師,而這輛客車也沒有辦理任何校車資格手續。這麼多孩子上下學豈能兒戲,這些的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怎樣的懲處呢?
從民警執法記錄拍攝的畫面可以看到,當時23名孩子擠在不大的車廂里,一個接一個地被抱出來。家長們聞訊,趕緊來接走自家的孩子。
而駕駛這輛車的,正是這些幼兒所就讀的幼兒園所有人陳某。陳某說,他在河浦街道經營這間幼兒園已經有五六年,在園裡就讀的一百多個孩子都來自附近鄉村。然而,陳某雖然經營幼兒園這麼長時間,並提供校車接送服務,卻從未取得從事校車業務的資格。
他用來接送幼兒的車輛,是他三年前購買的一輛中型普通客車。在被民警查扣之前,陳某一直在無辦理校車資格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將這輛中型普通客車用於接送幼兒上下學。
事發當天下午,陳某駕駛這輛客車,搭載了23名幼兒及1名隨車老師從幼兒園出發,準備送學生回家,是否超載等安全問題完全被拋諸腦後。當天下午5時10分,陳某駕駛這輛客車途經河浦大道黎明小學門口附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
民警發現,陳某將最後一排的座椅放平,孩子們有的坐著,有的站著,有的背向著,像搭積木擺貨物一樣,擠入了嚴重超載的車中。
經交警認定,該車輛超過額定載客人數14人,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依據公安部《嚴重超載、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符合立案偵查標準。
普法
校車超載為何犯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濠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於5月23日向濠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未辦理校車資格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將其所有的粵B號牌中型普通客車,用作校車接送幼兒園學生,且在道路上運載接送幼兒時,超過額定成員載客數100%以上,屬於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況,其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審理結果
濠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從事校車業務,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鑒於被告人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到被告人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3000元。
關注校車安全任重道遠
其實,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務院早在2012年3月28日就通過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並於當年4月5日發布實施。
《條例》明確要求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運輸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採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並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條例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並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做出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此外,還賦予校車通行優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定。對違法使用車輛或者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車安全,事關學生的安全,其背後更是一個個家庭的幸福。校車超員載客行為,增加了行車的不穩定性,使校車及車上學生的安全處於高度危險之中。一旦發生事故,極易導致重大傷亡結果,對家庭和社會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所以校車安全問題容不得半點含糊,希望校車服務提供者能引以為戒。